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试题分析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合同法案例试题剖析
(2002年试卷四第六题共10分)
作者: 李 研    发布时间: 2003-07-14 11:25:41

AD IN PAGE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的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给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万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参考答案及分值:

    (1)在与甲公司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乙公司可以因为甲公司的预期违约行为而单方解除合同。(1分)解除合同时,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1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并不影响违约方负担违约责任。

    (2)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根据协议管辖起诉,合同履行地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1分)因为根据协议管辖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没有约定交货地点,则按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的,以货物发运地B县为合同履行地,所以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1分)

    (3)因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由甲公司负担。(1分)因为代办托运的买卖合同,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1分)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1分)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1分)

    (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订合同属于效力未定。(1分)因为乙公司与丙公司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丙公司没有付清空调货款前,空调所有权还归乙公司。丙公司在没付清空调货款的情况下,签订转卖空调的合同,属于无权处分,丙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同效力是效力未定的合同。(1分)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薛勇秀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储蓄合同常见纠纷的若干问题 ·商事审判调解方法论
·试论定金合同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浅议赠与合同的诺成性及撤销制度 ·购车三个月即被强制报废 车主怒告二手车商家
·浅析优先购买权 ·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诉讼地位的确定及责任归属
·合同解除之实然法分析及应然法思考 ·浅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
国家司法考试今日开考
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之构建
24万多名考生同进考场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开考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