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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将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展开专项检查
作者: 杨维汉    发布时间: 2004-05-18 09: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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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清理纠正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保障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联合开展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7日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据记者了解,这次专项检查活动,主要是清理和纠正近年来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查处一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一步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长效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说,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有效地配合各级监管单位,使一大批符合条件的罪犯得到减刑、假释,重新回归社会,使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及时得到医治,保障了刑罚正确执行。但一些地方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存在工作不规范、随意性大、缺少必要的监督,甚至发生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现象,破坏司法公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赵登举说,通过这次专项检查活动要达到以下成效:一是清理纠正一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二是建立和健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法律监督长效机制;三是重点解决监所检察工作中一些薄弱环节。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细致、全面地做好近年来办理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的检查工作;要立足整改,重在建设,探索建立严格、公正执法的长效机制;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配合,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部署,规模之大,时间之长,在近些年是不多见的,比较监狱系统过去开展的几次检查活动,工作力度更大,必将有力地推动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进程。

    据悉,为了搞好这次专项检查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已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各级检察机关将成立专项检查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协调工作;在专项检查活动中,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分管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并坚持实行每月汇总通报制度。

    新闻背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规定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于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作出如下规定:      

    我国刑法对减刑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我国刑法对假释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保外就医的规定:对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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