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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法官安危 确保审判安全
对近年来危害法官人身安全事件的分析与思考
作者: 李贤华    发布时间: 2005-04-11 10: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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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其独特的执法职务特征,不得不受到比普通公民更大的安全威胁。不久前有贵阳市白云区法院优秀女法官蒋庆同志被不法分子杀害。联想到过去法官因执行公务受到伤害的若干案例,引发了笔者的系统思考。

               一、危害法官人身安全事件的表现形式

    举刀加害。一些以法官为侵害对象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表明,不法分子往往使用刀具作案行凶。这也是暴力抗法危害最大的一种形式。2003年9月28日,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娜姑人民法庭王光环等3名法官依法执行一起农村赡养案件,被执行人胡正良因不愿给付赡养父母的240斤谷子,持刀行凶,将法官王光环杀害,同时将另一名法官付必雁及自己的母亲杀伤后逃匿(茶莹、区鸿雁:《杀害法官的凶手胡正良在曲靖伏法》,2004年6月19日人民法院报)。

    劫持与绑架。劫持与绑架是危害法官生命安全的又一种形式。表现为不法分子对法官限制人身自由,断绝通信自由,使之孤立无援,以达到抗法的目的。有的甚至在劫持和绑架之中,将法官杀害。1998年,时任山东聊城亿丰大酒店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张国华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经新区法庭副庭长李月臣审理,依法判定二人离婚。张国华对判决不满,虽未提出上诉却怀恨在心,蓄意报复。2000年6月30日中午,他让同伙李荣利在公用电话亭冒充“陈先生”给正在中级法院学习的李月臣打电话,将其骗出后绑架。他们将李月臣塞进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将车开到张国华家里,分别用铁棍、菜刀击打李月臣,致李月臣当场死亡。为消灭罪证,将李月臣的尸体焚毁(中新网:《不满离婚判决报复杀害法官的三案犯被判死刑》2000年8月2日)。

    棍棒袭击。表现为当事人与法官发生抗法的矛盾冲突之后,尽量扩大事态,导致情绪激奋的人临时起意,用棍棒击打法官,造成法官的人身伤害。2003年10月15日下午3时,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睦洲人民法庭3名执行人员到睦洲镇龙泉村村委会对拒不执行行政裁定的高某宣布司法拘留。高某以需收拾东西为由返回并乘机逃跑,但途中被抓获。高某躺在地上耍赖,造成附近群众围观。以李某为首的一些人用木棍砸、撬警车,并冲入警车内殴打执行人员,致2人受伤(张赞天:《九气势汹汹殴打执行人员者被判刑》,中国法院网:2004年5月21日)

    汽车碾轧。表现为某些蓄意伤害法官的不法分子,怀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企图用汽车碾死、轧死法官。2001年1月,民事案件当事人程海南与前妻经北京丰台法院调解离婚。此后,程海南又将前妻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几万元钱款,法院经审理判决未支持程海南诉讼请求。程海南对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不满,而对该案的承办法官周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4年4月30日下午,程海南驾驶长城赛弗牌吉普车闯入丰台区万丰路一火锅城附近的非机动车道内,从后将下班骑车途径该处的周某撞倒,并进行拖、轧。此后,程海南又驾车将周某拉至丰台区小井村一加油站附近,再次对周头等部位进行殴打。后因群众报案逃离现场( 深圳特区报:《涉嫌杀害法官被告当庭认罪》, 2004年7月19日)。

    汽油泼烧。表现为不法分子预先准备了汽油,当法官执行公务时,突然将汽油泼在法官和自己的身上,点燃汽油,扩大势态,阻止执法。2003年12月9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了上海鞍山商场诉上海沪星旅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并作出判决:由于被告沪星旅馆拖欠租赁费用,双方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2004年8月17日,杨浦区法院派执行人员和法警现场执行。张飞等人先是紧闭大门,阻止执行。就在法警准备将为首顽抗的几人带离现场时,张飞等人将事先准备的汽油朝执行人员及自己身上泼洒,并点燃,火势迅速蔓延,当场造成10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6名烧伤,4名骨折或其他伤势(杨静、高远:《上海:恶性暴力抗法,10名法院干警受伤》,中国法院网,2004年8月20日)。

    硫酸毁容。表现为不法分子为了发泄对法院的不满,预先准备了硫酸液体,潜入法院机关,趁法官不注意时,将硫酸液体泼向法官面部,以达到毁容报复的目的。1999年10月12日上午12时,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审监庭庭长吴明玖正耐心细致地接待一名来访人员时,被歹待用浓硫酸泼伤脸部、胸部,烧伤程度为3度,烧伤面积达10%(《让人民满意》,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2月版)。

    动口咬伤。表现为当事人为了阻止法官执行公务,与法官进行抓扯、推搡,他们虽然没有来得及抓到什么器械,就用口咬伤害法官身体。此种形式多发生在女性当事人身上。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的农民鲍岩通因欠童某9000元树款经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判决生效后,经二次司法拘留而仅支付人民币2000元。2002年7月6日,黄岩区法院执行人员到鲍岩通家,表明身份后要求鲍岩通履行还款义务,鲍岩通当即出口谩骂侮辱执行人员。法官们遂宣布决定对鲍岩通予以司法拘留,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鲍咬伤一法官的手指,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应国华、潘跃鸣:《拒不执行判决妨害公务 殴打法官判刑两年半》,中国法院网,2002年10月21日)。

    拳脚相加。表现为当事人掌击办公桌椅或者用拳头击打法官,造成法官的人身伤害。2000年9月22日,湖南省安仁县法院在公开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等6人返还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某以法庭不公平为借口,冲上审判台,掌击审判桌,大闹法庭。在张的煽动下,台下旁听的10余名村民哄闹着围住审判台,动手毁坏法庭设施、殴打主审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致使庭审中断(陈坚:《以不公平为由聚众哄闹法庭 湖南一男子被公诉》,中国法院网,2003年4月11日)。

    围困攻击。表现为当事人凭借人数上的优势对执行人员进行围堵、谩骂直至暴力袭击,有的还趁机抢夺执行器械和卷宗材料等。通常,只有在法院支援力量到达后,围堵力量才会解除。2001年7月,成都中院指定新津县法院执行李顺君、王国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新津县法院于2001 年8月9日向李顺君、王国庆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于2001年8月9日至12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两人未如期履行,2001年12月5日晚,新津县法院执行人员前往被告人王国庆家强制执行,当执行人员正准备执行王国庆的奥托汽车时,王国庆叫嚷:“不准动我的车子,哪个敢动就砍死他”!王的儿子用拳头殴打执行人员。王国庆之妻用凳子将执行人员的头部打伤。王国庆又叫来十多人围攻执行人员。公安人员闻迅赶到后,被围困的执行人员才得以离开现场(中国法院网:《暴力阻碍法院执行 成都法盲被判刑》,2003年1月23日)。

                二、发生危害法官人身安全事件的处所

    当事人家中。在当事人的家中,杀害法官、伤害法官、劫持法官、围攻法官的事件都有所发生。法官到当事人家中送达法律文书,宣布执行拘留、财产扣押通知,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依法付出经济代价和其他方面的代价。当事人对这些裁定心怀不满,动员家族成员,片面认为不执行法院的裁定也可以过关,因此,把自己的家当成阻击法官的战场。1999年6月16日上午10时许,达州市宣汉县法院副院长苟于国、审判员瞿朝良前往该县五宝乡高梯村1组,向村民覃有宽宣判并送达判决书。不料,覃等人却将两名法官作为人质扣押在该村7组的桂福德家中,并扬言要政府拿2000万元钱才肯放人。当晚9时许,覃将两名人质转移至桂伟书家中,次日凌晨5时许,副院长苟于国逃出桂家报案。当日下午6时,宣汉县公安、法院等领导率领民警紧急赶赴五宝乡解救人质。覃有宽手持铁錾对瞿朝良乱打乱戳,桂伟书及其儿子桂南川从旁相帮,59岁的老法官瞿朝良双手被覃有宽的铁錾子打得鲜血直流,终因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案发后,覃有宽畏罪潜逃,桂伟书被依法逮捕(王伟伟、王世梁、周钰冰:《参与绑架杀害法官四川省高院核准桂伟书死刑》,四川日报,2000年6月13日)。

    被执行的企业。被执行企业是又一个容易发生危害法官的人身安全的场所。被执行的企业的企业主和职工对被执行事项有强烈的逆反心理。企业主往往动员职工和社会人员,利用企业的厂房、车间等环境条件,利用众多的人员优势,将法官围起来,限制法官的人身自由,对法官施以毒打、辱骂和其他攻击。2002年10月6日上午,成都市新都区法院接到了祥建玻璃厂的起诉材料和诉前保全申请。下午2时30分,立案庭法官高永伦一行5人来到新华威家具厂,进入库房对财产进行逐一登记。稍后,家具厂大门被锁上,并有保安把守。两名男子对两名法官施以拳脚。书记员何健的眼镜被打烂,牙齿流血。而高法官则被一脚踢倒在地。一男子喝道:“跪下!”高法官见对方出手凶猛,便蹲在地上捂住脑袋。两名男子拳脚不断,边打边“审问”:“老实交待,你们是不是在帮私人办案?”殴打持续了半个小时。 就在这危急的时候,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接着该镇的几名领导也前来解围,法官们才得以脱身,并拿回案卷材料和手机(中新网:《四川成都暴力抗法嚣张,逼跪殴打法官半小时》2002年10月8日)。

    警车中。当被执行人被强行带入警车的时候,仍然有发生攻击法官的可能性,尽管他们赤手空拳,甚至被戴上了械具。如果他们暗藏有凶器,这时也可能使用。河北省昌黎县钱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昌黎县计划生育局决定罚其交纳社会抚养费14000余元。2004年4月28日,昌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和城郊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对其强制执行时,钱某拒不交罚款,与执行法官发生争执。钱某之子钱伟见此情景,先后两次拿起身边的板凳威胁执行法官。在执行法官将其戴上手铐送进警车后,钱伟用肘部将警车玻璃砸碎,并投掷玻璃将一名法官的手臂砸伤(周志强、 何友山 :《打伤法官,砸坏警车——昌黎一青年暴力抗法被判徒刑》,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13 日)。

    法官家中。表现为不法分子事先掌握了法官居住地点,随身携带了杀人工具,到法官家中先是提出无理要求,进而将法官杀害。法官尚未居住在法院、或居住在安全条件较差,信息反馈不灵的地区,不法分子得逞的可能性较大。2004年5月12日中午1时30分许,刑满释放的赵湘阳(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无业人员。)因急需用钱,携刀窜到贵阳市白云区法院法官蒋庆(住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路4号政府宿舍三单元三楼3号宿舍)家借故向蒋庆要钱,遭到蒋庆拒绝。赵湘阳即对蒋庆实施捆绑,强行索要。蒋庆大声对其进行斥责和警告。赵湘阳恐罪行暴露,且对其抢劫犯罪被判刑心怀积怨,顿迁怒于蒋庆,产生杀人恶念。赵湘阳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蒋庆的左颈部、左胸部等处连刺十余刀,致蒋庆当场死亡。之后,赵湘阳将蒋庆的钱包(内装700余元现金)和“三星”牌手机等物掠走逃离现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黔高刑一复字第50号)。

    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审判工作的第一线,直接审判案件,面对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在开庭之中,可能发生对侵害法官人身安全事件。2003年7月23日下午2时,河南省唐河县唐河法院大河屯中心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原被告双方在调解时发生冲突,被告韩聚民及其亲属十多人对原告王柴民进行辱骂殴打,并撕毁了原告的衣服。法庭工作人员在制止被告及其亲属的违法行为时也遭到围攻。韩聚民一边辱骂一边抢过副庭长李瑞的手机摔毁在地,并撕破其衣服;韩聚民的家人则对庭长刘永跃、法官张万亭进行殴打,将张万亭的面部抓伤(曲斗强:《法盲大闹法庭 ,围攻法官受惩》,中国法院网 2003年7月28日 )。

    市(县)法院。市(县)法院审判案件,也可能成为发生对法官的人身伤害。2000年10月11日,河南人(原告)李登昆、胡艳丽夫妇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交警队对事故认定为原、被告双方负同等责任。案件经温岭市法院一审判决,两原告获赔111280.85元。但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两原告家属一直不服法院未支持其诉请赔偿20年残疾护理费的判决结果,多次到温岭法院纠缠。2002年3月12日上午,两原告家属李朋飞、姜连英(系李登昆父母)携李登昆及孙一家从河南赶到温岭法院,获悉承办法官在办公室办公,便不顾法警劝阻,强行冲入法院办公大楼,用脚猛踢承办法官办公室的门,欲破门而入,并动手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抓伤多人(中国法院网:《温岭两名恐吓殴打法官的当事人被拘》,2002年3月25日)。

    中级法院。个别当事人因很难接受审判结果,因而在中级法院危害法官人身安全,此种案件虽然不多,但具有典型性。因此,中级法院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处所。被告人冉恒曾在新疆盐湖化工厂大发养猪场打工。因其曾与大发养猪场发生工伤赔偿争议,2000年5月30日新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大发养猪场向冉恒赔付工伤补偿2.4万余元。2003年4月1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提级执行,并指定该院法官韩文江为案件承办人。接到案件后,韩文江曾3次找盐湖化工厂及大发养猪场原负责人协商,但因被执行人大发养猪场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韩文江多次向冉恒解释,可是冉恒并不理解,自感执行无望,产生报复心理。2003年6月9日,冉恒携带匕首来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找到韩文江,掏出匕首向韩文江的左胸背部猛刺一刀,被在场人员当场抓获。韩文江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脱险,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贺占军、曹志恒:《乌鲁木齐市刺杀法官案被告获刑十年》,中国法院网,2004年1月2日)。

                  三、危害法官人身安全事件的成因

    认识偏差。2002年5月,吉林省柳河县法院女法官兰伟琴,被民事伤害赔偿案败诉方当事人刘本海酒后持刀杀死。这个罪犯拔刀刺向审理案件的女法官时,吼了一声“你腐败”,便使劲扎下去,夺去了一位年富力强的法官的生命。兰伟琴被杀案发后,有人问杀人犯刘本海凭什么指责法官腐败,他回答:“凭猜测!”兰伟琴牺牲后,通化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门例会对兰伟琴所承办的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复查(此案当时被告刘某就曾上诉,二审结果维持原判),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是一个依法公正的判决。柳河县委责成县政法委员会、检察院等部门参加,对兰伟琴生前的表现也做了认真、全面的调查和总结,结论是不存在任何不廉洁行为(中国新闻网:《依法判决民事案——吉林一女法官被败诉方报复杀害》,2002年4月26日)。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常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当事人一旦败诉,就认为是司法不公,当事人胜诉了,也可能因为诉求未能全部满足而反复申诉。

    复杂的社会关系背景。中国过去长期处于封建社会,讲朝内有人好做官,使人际关系大过法律关系,形成了一定的社会意识。一些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抗拒,就是因为有比较复杂的社会关系影响。如有的人向当事人提供了法官之间、审委会成员之间的不同观点和意见,证明了所谓的“不公”;其他机关部门相关人员也为其提供不利于执行的各种信息。这样就势必给法官的执行活动造成巨大的阻碍。山东省邹平县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蚧克净产品,在无任何有效含量的情况下,扩大登记范围误导用户,在湖南市场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此,湖南省慈利县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经济处罚。然而,该公司却依旧大量生产该产品。慈利县工商局将该公司起诉至慈利县人民法院。2004年11月16日,慈利县人民法院派遣4名执行人员赴该公司执行。但是,在冻结银行帐户时,银行方面透风给该公司,该公司及时提走了所有现金。在送达有关程序文件时,该公司法人代表石岩教唆公司职工对执行人员孙本雄、李得贵两位人员进行了围攻,并让部分职工对孙本雄进行殴打。随后,石岩又在现场打手机雇佣十多人进行殴打。围攻人手拿铁凳叫嚣:“我数到5,如不解冻,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最终,两位执行人员在石岩等人的逼迫下到银行解冻。在当地110及法院的帮助下,两位执行人员才离开邹平县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夏红详 :《湖南法官山东执行遭殴,法律文书被撕》,中国法院网,2004年11月23日)。

    法制观念淡薄。总的来讲,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都是法制观念淡薄的反映。而有的当事人做得更为突出,他们对法官的查封决定视若儿戏,随便撕毁,有的甚至千方百计转移、藏匿财产对抗法院。山东省平阴县范某某与其妻秦某离婚一案,法院判决秦某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判决生效后,范某某伙同其母任某某将判归秦某的部分物品转移。秦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于2004年3月13日向范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清点被执行财产时,发现被执行的部分物品缺失,范某某、任某某以将家具卖掉为由拒不交出被执行的财物。执行人员限范某某于3月14日履行,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付财产。3月26日,执行人员再次到范某某家执行,范某某母子与执行人员吵闹,表示愿于4月1日主动履行,但到期后仍未履行。4月8日,法院决定对二人司法拘留,并强制执行财产(张吉奎:《三抗法者转移财产殴打法官被判刑》,中国法院网,2004年5月18日)。

    作案时凶狠,处罚时悔恨。法律毕竟是威严的、权威的、正义的,很多案例表明,当法律的正义之剑指向这些不法人员时,他们才会感到自己的渺小和失望,特别是当那些故意杀人、伤害法官的人员受到法律严惩的时候,他们面对坐牢、杀头时,才不得不流下悔恨的泪水。如冉恒携带匕首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报复韩文江一案,2003年12月,由乌鲁木齐铁路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冉恒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法庭上,冉恒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表示愿意接受判决。而法官韩文江在伤愈出院上班后,继续开展对冉恒工伤补偿金的执行工作。经过与新疆盐湖化工厂协调,乌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了出租养猪场地的租金2.4万元案款,并送到了正在乌市六道湾看守所服刑的冉恒手中。

                四、确保法官人身安全及审判安全的对策

    用法律武器保护法官。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暴力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定罪处罚;但如果造成执行人员轻伤,则仍应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法官也是人,法官队伍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这决不是主流。绝大多数法官是党的忠诚司法战士,是人民放心的司法官。我们没有理由对这些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存有任何疑虑,必须用法律手段保护他们,社会需要他们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维护法律,推进社会发展。

    确保审判庭的安全。法警应当对所有审判庭的审判工作负有保护责任。目前的司法警察仅仅是承担对刑事案犯提押的工作部门而已。法官容易受到伤害部门不仅仅是刑事审判部门,也发生在民事审判部门、执行部门、行政审判部门。应当研究司法警察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审判的保护。从现有的司法警察警力来看,不可能每个庭都有司法警察到庭。但可以实行重点保护制度。审判人员应当把容易激化的案件报告给司法警察部门,审判这类案件的时候,请司法警察执庭,以保障审判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是保护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当事人因情绪激化,发生自杀和攻击法官的行为都应当得到司法警察的制止。

    执行警务化。从前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官在平时的工作中,在安全防范方面,也有一些做得不够的方面,例如,两起执行工作没有司法警察陪同,说明法官的防范意识不够。在一次送达法律文书中,法官就遭到了杀害,这是不可想象的。执行工作警务化就是执行工作承担者的身份由法官变更为司法警察,将执行人员从法官系列不分离出来,划入司法警察序列,实行准武装性质,半军事化管理,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变为领导关系,执行工作警务化能增强机动性、武装性和威慑力,同时与执行工作的性质相对应,与执行工作的强度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七、八款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承担执行死刑任务,完成法律、法规的其他职责。此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负有强制执行的职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必要时应有司法警察参加。这都说明,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具有法律依据,也是法律法规赋予法警的一项任务。部分省市法院已经由司法警察单独承担执行案件,如河南、山东的部分法院,已进入一种良性循环之中。

    在执行中讲究战略与战术。1、做好应付群众性暴力抗法事件的准备工作。要掌握并熟悉执行现场的情况。在执行工作还没开始时,负责现场秩序的司法警察就要对现场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比如: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所处的位置、执行场所的通道分布情况、周围人群的集中程度及交通状况等。要及早制订出应对各种暴力抗法的预案。在制订预案时,要尽可能多准备几套方案,要将司法警察科学地分组,有针对性地分工和落实责任到人。 2、高度重视群体性暴力抗法的现场指挥工作。处置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的现场指挥非常重要。现场指挥应沉着冷静,指挥得当,最重要的是要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果敢的判断决策能力,指挥者应该清楚:越早采取行动,控制人群越有效。

    法官集中在法院机关住宿。从几起法官被害案例来看,法官均没有住在法院宿舍,而是分散居住在社区。蒋庆就住在法院以外的政府机关宿舍。法官分散居住,不利于有效地进行安全方面的管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是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必须在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够安心工作,也就是说,法院有义务保障法官的生活安全和工作安全。很多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在法院机关建了宿舍,一方面有改善法官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有为确保法官人身安全的考虑。如果对法官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出时电子监控,不法分子到法院伤害法官是十分困难的。

    对法官进行轮岗。在美国,没有专业法庭,一个法官可以办刑事案、民商事案,法官是办各类案件的通才,共同承担社会对法院的责难和赞誉,法官与法院荣辱与共。我国的法院专业分得很细,而且还有更加细分化的倾向。从精简效能的角度看,过分强调专业化分工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从安全角度看,也容易导致某些社会矛盾集中于少部分法官身上。如开展“严打”,刑事审判就会成为敏感单位,受到审判的人员容易对审判人员产生恨怨情绪。又如民商事审判中的离婚案件审理,也容易产生较大矛盾冲突。对审判人员进行轮换,使怨恨情绪有所分担、分流,有利于缓和社会上情绪偏激群体对法院的矛盾,也容易使法官增加集体感和荣誉感。

    对罪犯的帮教取谨慎态度。我国现时的刑法是假定监狱改造成功率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情况下制度的,因而才有了累犯制度。同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帮教工作也不能够保证百分之百的成功。极个别罪犯是不可能改造好的。作这样的结论并不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否定,而是要科学面对这样一个客观事实,从而更好地研究对策。对罪犯的改造和帮教的政策绝对不可以放弃的。同样,让一名刑事法官面对他所判案件涉及的全部罪犯、少年犯就需要慎重。因为这其中可能有犯罪意识很强的人。要遏制他们的犯罪欲望还需要社会很多部门作出努力。如赵湘阳从无业人员变为就业人员就不是蒋所能办到的。总之,刑事法官对罪犯的帮教,应有一个“度”,一个适可而止的界定,这对法官的安全保障有利,同时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应有之义。

    探索对法官的个人保卫。肖扬院长提出的“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在蒋庆的身上得到最好的体现。她办的2000多件案件无一件错案,在“公正与效率”方面无可挑剔,是我们时代最需要的法官。目前在法院战线像蒋庆这样的法官还有很多很多,每个法院都有一大批办案能手,他们都是无可挑剔的。从法院管理的角度看,对这部分法官要思考特别保护措施。在提醒他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要提供保护的条件。很多国家对法官个人实行保卫制度,如泰国还有一些西方国家,对法官都安排了相应的保安人员。我国对这方面一直都没有考虑。对一定级别的法官,带有一定危险的法官,研究个人保护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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