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律师李前顺,因在担任辩护律师期间介绍贿赂,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介绍贿赂罪,免于刑事处罚。依据法院判决,律师管理部门决定吊销其执业证书,李前顺对处理决定提出质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举行听证会,近日作出维持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决定。 2002年,李前顺在某县养牛场场长贾某贪污一案中,担任被告人贾某的辩护律师。此案在该县法院审理期间,李前顺受贾某朋友闫某所托,找到当时担任该县法院书记员的刘某帮忙。李前顺通知闫某准备钱,随后将闫某等人筹集的4万元中2.2万元送给了刘某,余下的1.8万元占为己有。今年2月24日,库尔勒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司法局根据行政处罚权限,将此案呈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要求对李前顺作出处理。按照律师法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认定李前顺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拟定吊销李前顺的律师执业证书。李前顺不服处理决定,要求听证。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举行听证会。调查员认为,根据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情节,李前顺具在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为,当事人是在得到李前顺信息后才拿出钱来。依照法律规定,司法厅针对李前顺上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