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自2001年4月自2003年上半年,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但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由此引发了一场大争论,在社会中引起了大反响。有人认为受贿款扶困济贫不构成犯罪,有人不认为是法院判决过重,有人认为余斌还是一个好干部,如此认为还不少。 也许是传统文化的影响,对于历朝历代的杀富济贫、抑强扶弱、打抱不平的梁山好汉式的“替天行道”的狭义精神的敬佩;也许是对于传统对贫官的认知是贪得无厌、专供自已享乐、挥霍无度等行为的厌恶;也许是对行贿者为达到某种目的不择手段地送财物、败坏社会风气的痛恨等原因。所以得出“余斌是个好人、好干部”或称之为“英雄”。由此对法院给余斌的从轻判决还是“不理解”,得出“何罪之有”的结论。
余斌真是个好人、好干部么?细细分析就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第一,为什么会有人给他行贿,是因为他手中有权,在玩弄权力之嫌,如果他是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就不可能有许多的受贿者。第二,即使是有人非要行贿,为何不拒之门外?即使拒之不了,为何不及时上缴?第三,用受贿款,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为何在案发之后才向法庭举证?在案发之前有没有为个人捞取名声?第四,他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只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其中有6万多元装入腰包中,是否还有没有查清的账呢?
贪官正因为利用了人们对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的赞赏,所以正好以此来作外衣。一来可以用来伪装,到处可捞取好名声,使人更难发现其真面目,甚至有廉洁之美名。二来作为挡箭牌,如某个地方东窗事发,对付一般查处时,便可把受贿数推脱到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中去。三来可“随波逐流”,可迎合同道的人的信任和不受排济,不至于“世人皆浊我独清”的孤立,在官场上的“潜规则”中游刃有余。这一箭三雕的事正在被一些贪官所利用,这就是贪官的“狡兔三窟”,比一般贪官更为隐蔽,如不深挖细揭,确难以捕获这种“狡兔”。
对于反腐败,是关系到执政党生死存亡的大事,不能“一叶障目”,因为某种假象而迷惑。从多角度去分析“受贿济贫”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