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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联合调查 江苏检察与审计部门协作反腐
作者: 沈峥嵘 卢志坚 郑雯静    发布时间: 2005-09-29 10: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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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中旬,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的几名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审计2家公司的账册,而这2家公司的账册因涉案正被江苏省某检察院办案部门扣押。经过江苏省检察院协调,审计人员很快顺利取到了需要审计的账册,完成了审计工作。这是9月13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与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联合签发《关于在反腐败工作中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后,双方的第一次协作。

    记者了解到,该《意见》是江苏省检察机关与审计部门为了实现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的紧密衔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反腐败的工作合力而共同制定的,其中对工作机制、信息交流、案件线索移送等方面作了很多突破性的新规定。据分析,此举标志着江苏省检察机关与审计部门在反腐协作方面向前跨出一大步。

    据省检察院有关人士分析,《意见》中有两点特别值得关注:一是对拟向社会公开的审计信息的规定:“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拟向社会公开审计信息的,可事先就涉及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性质征求省检察院意见。省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材料并作出答复意见。如果省检察院认为其行为涉嫌职务犯罪,且为了秘密初查的需要而建议暂缓公布的,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一般应当同意。”他解释说,这样能有效地防止泄露有关案件信息,防止打草惊蛇。

    第二点是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省检察院和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可以成立专门机构,对重特大案件进行联合调查。审计中发现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

    《意见》规定: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厅级以下干部(含厅级)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和被审计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且存在职务犯罪可能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省检察院处理;也可以要求省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省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或指定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派员配合审查,熟悉案情,帮助分析案件性质。

    今后,省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当在7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处理。省检察院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涉及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专业性的事项需要协助调查的,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应当及时予以配合。

    省检察院与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对对方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7日内,向对方通报处理结果。涉及厅局级以上干部的案件线索和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线索,双方在接到对方移送的案件线索后7日内,应当分别将相关材料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审计署备案。

    据悉,江苏省检察机关与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归口在省检察院。《意见》规定,省检察院与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联合成立协调配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协调配合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省检察院、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之间日常工作的联系,协调、落实联席例会作出的决定。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例会,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出现的问题,协调重大个案的查处。有重大、紧急等特殊情况的,经一方提议,联席例会也可随时召开。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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