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爱军和方哲通为牟取暴利,挖空心思的开起了“空壳”公司,专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总价款为165.52万余元、总税款为28.13万余元。11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金爱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方哲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金爱军、方哲通等人成立博华公司,骗购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列出项,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2000元/份的开票价格收取开票费。2004年12月以来,两被告人以博华公司的名义为陕西、大庆、杭州等地的四家公司共虚开了20份总价款为1655289.77元、总税款为281399.2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陕西一公司接收了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利用此14份发票向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195885.87元。事后,金爱军得赃款1万余元。
法院认为,金爱军为了牟利,开设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较大,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9万余元,情节严重;方哲通明知金爱军等人在没有任何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仍协助其虚开,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考虑到本案中被骗的国家税款已经全部追回,可酌情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