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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律师制”和谐审案值得借鉴
作者: 马会东    发布时间: 2005-11-28 15: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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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湖县借鉴司法实践,在全国首推党员案件审理助辩制。纪检监察机关在审理党内案件时,实行公开审理助辩。犯错误的党员不仅可以自我申辩,还可以聘请“党内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对审理部门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据、定性及党纪条规等内容提出质疑,或为犯错误党员提出从轻、减轻以及免于纪律处分或无错的处理意见。此举为党内“和谐审案”创造了一个好的形式,11月25日,江苏省纪委在该县召开现场会,对其进行总结推广。(见11月26日《新华日报》)。

  “党内律师”的出现,令人欣喜。虽然《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早就在宏观上明确赋予犯错误党员申辩权以及其他党员可以作证和辩护的权利,但在具体操作上却有难度。传统的党内案件审理,始终被“封闭式”、“神秘化”的面纱笼罩着,一般都是审理部门内部操作,在认定党员违纪事实后,直接给出处理决定,没有当事人公开申辩和其他人帮助“辩护”的程序。这样做的弊端十分明显。

  首先,一些犯错误党员由于自身能力、心理等因素,难以为自己进行有力的申辩;其次,其他党员因对案件知情不够,难以为犯错误党员辩护;第三,由于缺乏公开透明的审理机制,难以切实保障犯错误党员的合法权利。这就导致受处分党员不服申诉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案件助辩制度的实施,使违纪案件处理全面走向了“透明化”和“公开化”。审理部门“开门”办案,“控”“辩”双方围绕事实认定和处理依据,展开唇枪舌剑的公开辩论,既有利于审理人对案件的准确把握,也使得当事人对组织上为什么给自己这样定案,为什么给出这样的处理决定弄个清楚明白,心服口服。

  这种做法同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查案执纪理念,使受处分党员、干部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和对他们个人权利的切实保障,有助于他们消除疑虑,转变态度,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和效果。同时,还大大提高了案件审理的质量,把处理之后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前解决,大大减少申诉和复查案件,提高了案件审理工作的透明度,得到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总之,“党内律师”的出现,是我们推行民主政治、建设法制社会吹过的一缕和煦春风,值得各地借鉴。(原载:《大河报》)



来源: 人民网
编辑: 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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