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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未成年人刑案审理司法解释
作者: 赵刚    发布时间: 2006-01-23 08: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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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15岁的中学生使用轻微暴力向同学强行索要生活学习用品,构成犯罪吗?一个17岁的未成年人以强凌弱,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应当以何罪论处?1月2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上述及其他重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同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对其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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