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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区域间法院警务协作之思考
作者: 张景文 茹东亮 许宝弟 袁晓毅    发布时间: 2006-02-24 09: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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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执行警务任务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越来越多。主要表现在由于当事人居住范围广、流动性比较大,造成跨区域执行警务任务频繁,执行中遇到的难度和阻力也越来越大;不仅如此,远距离派警不仅经费投入大,而且执行任务时间长,给正常的工作用警带来很大压力。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践行“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合理有效利用警务力量资源,降低司法成本,积极推行区域间警务协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区域间警务协作是新形势下拓宽法警职责,充分发挥法警职能作用,提升法警协同执法能力,提高法警地位的一个新的课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唯一武装力量,承担着“司法为民”宗旨实现的重任,在开展警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中,加强区域间警务协作,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们结合警务实践谈点认识和看法,以达到共同探讨之目的。  

  一、区域间警务协作的概念和区域间警务协作的现状

   结合警务工作实践和司法警察的职责,我们认为区域间警务协作是指: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经法院领导批准,辖区周边多个法院之间,在执行警务任务过程中,在人员、装备及其他方面予以协助、支援、保障或者根据外地法院的请求代替完成某项警务任务的司法活动。   

  多年来,虽然我们叫响了“全国法警是一家”的口号,但是由于我们对警务协作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研究探讨的少,宣传呼吁的少,没有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和完善的协作措施,使各级法院在跨区域执行警务任务中相互协作的观念淡薄,自觉性和习惯性较差,不习惯请求当地法院法警配合,不主动、不积极协助、配合外地法院法警执行警务任务,甚至推诿扯皮、设置障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情况不仅伤害了兄弟法院法警之间的感情,损害了法院法警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可能会对外地法院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给正常的司法活动带来不良影响。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区域间警务协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法院之间、警队之间的协作意识,充分借鉴公安机关办案协作的做法和经验,确立高效的协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协作措施,强力推进警务协作工作的开展。   

  二、区域间警务协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经济市场向多元化、利益化方向发展,人们的经济往来不断扩展,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会不断增多。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任务的区域和困难也就会增大,随之跨地区的警务活动也会增多。对于跨地区的警务活动,如何才能合法、有效、快速完成,是很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新课题。   

  1、区域间警务协作的主要内容  

  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区域间警务协作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辖区内平级法院法警队之间的协作;另一种是辖区内上下级法院法警队之间的协作;三是跨辖区的警务协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以及在实际工作所遇到的情况来分析,区域间警务协作的主要内容有:查封、扣押财产;异地执行司法拘留;送达法律文书;协助维护执行现场秩序;解救被围困的执行法官;护送执行法官和被执行财产出境;群体性抗法事件的处置;提供交通工具和警用装备;交流警务工作经验;对法警工作的理论问题进行研讨等。对上述情况,只有充分有效的发挥区域间警务协作形成的新合力,才能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执行力,使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息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官的形象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这里的警务协作,主要是协助方根据被协助方的请求和案件的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精干的警力和良好的装备,形成“异地执行公务有难、当地法院支援”的执法局面,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执行体,这样就能比较好的克服各种困难,防止出现不良后果,保证任务的完成。   

  2、开展区域间警务协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由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跨辖区甚至跨省、市执行送达、拘留、扣押等警务任务的情况十分普遍。这就为开展不同地区法院之间、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警务协作提供了客观需要。其协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体现在:一是案件的执行和法律文书的依法送达需要进行警务协作。由于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解放,民商事纠纷发生频繁、复杂、广泛,案件当事人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变化快,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财产流动性大,给执行和送达工作带来了许多实际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很需要也必须得跨区域进行公务活动,而警务协作是缩短审判和执行周期,保证案件快审、快结、快执行的有效措施。二是进行区域间的警务协作,是保障外地法院法官人身安全的根本保证。当前,由于各种经济利益的冲突,一部分人依法办事意识还不高,社会治安状况差,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执法环节混乱,加上法官力量有限,在案件的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利顺利执行的情况。比如出现不配合执行公务,围堵执行车辆,围攻、打骂、威胁执行法官等情况,对这些情况发生后的处置,单靠执行法院派出的有限警力,是无法维持秩序、无法保证法官和法警人身安全的;派本院法警增援,也是“远水不救近火”。因此,必须进行有效的警务协作,从而保证警务任务的顺利完成。三是进行区域间的警务协作,能够降低司法成本,有效、合理利用警务资源。当前多数法院的经费都十分紧张,远距离、长时间派多人在外地执行任务,经费需求无疑过大。进行区域间的警务协作,能够节省开支,降低司法成本,是建立“节约型社会”的需要,同时也能够发挥司法警察的资源优势和职业优势。四是加强区域间警务协作,是保障“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司法主题实现的需要。法官在异地执行公务,遇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警力支持,充分发挥法警的职能作用,使案件能够依法顺利进行,是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司法主题的保障。五是进行区域间的警务协作,符合法院建设这支队伍的目的和要求。区域间的警务协作,能够促进区域间法院的团结一致,共同努力执好法;能够拉近各地法院之间的距离;同时也为各地法院提供一个多练兵、多用兵的好机会。总之,进行区域间有效的警务协作是实现“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形式,是维护法院形象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有效途径,是树立人民法院严肃、文明、公正执法形象的一个窗口,更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   

  三、加强区域间警务协作的措施和机制   

  在明确区域间警务协作重要意义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警务协作的措施,坚持警务协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协作双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高质量的完成警务任务。根据多年的实践,我们感到要作好区域间警务协作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原则:一是用警就近的原则。即在协作时,迅速调动距离执行地或事发地最近的法院的法警参与配合和协助,避免由于距离远、调警时间长而耽误战机。二是确保高效的原则。即协作双方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发挥协助一方的优势,确保快速出警、措施到位、高效率完 成任务。三是快速保障的原则。即协作方要根据被协作方的申请和要求,排除各种困难,积极准备,快速行动,提供最强的警力和良好的装备给予支持保障,尽到、尽完、尽好协作方的职责。 四是严格依法原则。即进行协作时,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明确责任界限,文明执法,作到有理、有利、有节,严格各种法律手续,防止在程序上出现瑕疵,造成执法不公,产生不良后果。   

  1、完善警务协作措施的方式   

  根据执行实际警务任务的需要,一般情况下,申请警务协作的一方,要提前通过信函或电话,发出警务协作的申请,及时告知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协作的内容以及协作方法。主要内容包括:请求协作执行的内容、时间、地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联系方式、所需要的警力和装备等。要协作好就必须加强信息沟通,使协作方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好准备,调整警力和装备,适时进入工作状态,发挥好“东道主”的优势,完成好协作任务。

   2、建立高效、畅通的协作指挥机制   

  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建立高效、畅通的协作指挥机制,是加强区域间警务协作的关键环节,是落实法院法警队伍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体制的基本要求,也是这支队伍更好地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保证。要构建这一机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需作到:(1)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加强值班,保证信息的沟通和反馈十分重要。特别是总队和支队一级法警机构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值班制度主要作用在于及时沟通案件情况,及时上情下达,保证指挥网络畅通。要将值班联系方式、值班人员在位情况作为建立健全值班制度的主要内容来抓,时刻保证遇有情况联得上,不贻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进行。为达到这一目的,辖区内各个法院的法警队领导要互通联系方式,时刻保持联络畅通,同时要加强交流,增强相互信任和责任感。(2)建立严格、有序的备勤制度。联络畅通是前提,备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关键,警力充足、装备完善是保证,发挥效能是主要环节。为此,各级法警队,平时要保证一定数量的备勤警力和性能良好的交通工具,加强训练和作风养成,以提高机动能力,确保一有情况,就能够调的动、拉的出。(3)建立健 全高效的指挥系统。在落实以上制度的基础上,要不断强化执行现场或事发地现场指挥者的指挥才能和指挥艺术。作为现场指挥者,必须要迅速收集、分析各方面的情况,及早定下战斗决心,灵活机动,要能够总揽全局,把握关键,根据事态的发展进行组织指挥,灵活运用好、分配好现场全部警力,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集中优势警力,果断处置,高质量完成任务。(4)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当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作好区域间警务协作工作,必须加强信息交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法警队伍建设、警务工作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 会等,是搞好区域间警务协作,推动法警工作全面开展的有效措施。

   3、加强区域间警务协作人员的素质和意识教育   

  在司法警察的实际工作中, 区域间警务协作可以说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作为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在完成协作任务时,每个同志一定得有大局观念、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有把别人的工作当成自己的工作、把别人的困难当作自己的困难的思想态度,要培养和树立“全国法警是一家”的觉悟和感情。在协作执行警务任务时,思想要统一,精力要集中,全力以赴,不讲条件,不讲价钱,共同克服困难,不能被动应付,出工不出力,也不能一推了之,在这一点上一定要形成共识。在协作执行过程中,要以被协助一方为主,协助一方要积极主动出注意、想办法,正确处理、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越权、不越位,行使好自己的职责,共同努力完成好协作任务。

  四、建立、健全区域间警务协作的相关制度

    区域间警务协作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在这方面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制度可以遵循。为了保证区域间警务协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确保警务协作合法进行,我们必须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根据实际警务工作需要,结合法警在协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借鉴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相互协作的做法和经验,探讨、摸索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警察开展区域间警务协作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相关制度。主要是:   

  1、对区域间异地法院法警队提出的协助申请、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法警就应当及时地、无条件地予以配合,不得推诿,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作为被协作方,应当制作协作函件和带全相关的法律文书。在这里,被协作方应当准确、全面地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求协作的内容、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协作方要认真检查相关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善,而后按照协作要求尽最大力量完成好协作任务。   

  2、异地执行传唤、拘传任务时,被协助方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方取得联系。协作方应当协助将当事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按照被协助方的要求进行。   

  3、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扣押或者冻结当事人有关财产、文件的,被协助方执行人员应当持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与协作方联系处理。对已经采取措施冻结、扣押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需要进行保管时,协作方要按照被协作方的要求,尽力妥善、安全保管已执行的财产,被协作法院应当承担相关的费用。   

  4、除了客观原因(主要是有协助义务的警队人员不在位或者另有任务)外,为了防止不积极配合、甚至设置障碍等行为的发生,对不履行协作职责(如拒不派警协助、给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透露案件有关情况,影响案件依法执行等)造成后果的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的,按照情节的轻重,可以由上一级法院法警管理部门对有义务协作方的法警队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区域间警务协作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研究和探讨新形式下区域间警务协作,不断推进警务协作大力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有着十分光明的发展空间。我们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仅起抛砖引玉之作用,同时希望能够引起各级法警队伍的关注和重视,使区域间警务协作更好地开展、不断的完善,从而在 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和“司法为民”的宗旨的过程中, 使司法警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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