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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警长制建设 提升警务保障能力
作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06-02-27 08: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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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四个规则”,整合警力,优化配置,科学调警,全面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济南召开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现场会上提出的“有条件的法院在司法警察中实行警长制”的要求,结合实际,对实行警长制进行了认真探索和实践,并于2005年7月1日开始试行警长制。

  一、实行警长制符合队伍现状

  实行警长制,旨在整合警力,优化配置,实施科学调警,提升警务保障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该院法警支队现有在编法警45人,支队下设三个大队,分别担任警务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和车辆的管理与保障工作。由于警务比较分散,职能相互交叉,一线警力不足,组织指挥不够灵便,管理上存在“头重脚轻”等现象,直接影响着“四个规则”的落实,影响着警务工作安全、顺利地完成,并对法警队伍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带来一些制约因素。因此,实行警长制,在现有编制人员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警力,优化警务配置,归并职能,明确岗位职责,将管理单元划小,管理重心下移,指挥更加靠前,行动更加灵便。同时,从加强法警队伍建设,培养骨干,调动警员的积极性方面,实行警长制也是一种积极的尝试。

  二、实行警长制的基本构思

  (一)成立警务小组。在原有编制、人员不变的情况下,在法警大队下面增设警务小组,由警长具体负责包括警务工作在内的各项管理工作。该院法警支队原设三个大队,一、二大队主要从事押解、值庭等方面的工作,三大队主要从事车辆管理方面的工作。试行警长制后,根据警务工作的实际情况,一、二大队各增设了3个警组,产生6名警长、(其中2名由副大队长兼任),每个警组配备5—7名警员;三大队暂未设警组。

  (二)归并机构职能。将三个法警大队的职能进行重新设定,一、二大队主要承担一线警务工作;三大队主要承担车辆管理、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交换、送达、消防管理等工作。为此,将原属于一、二大队管理的法庭监控、保卫消防、机要交换等工作调整到三大队管理,将原隶属于三大队管理的驾驶业务班人员调整充实到各警组,分属一、二大队管理。调整后,一、二大队警务工作的重心更加突出,值班队长直接派遣警车,各警组在值班队长的指挥下,主要承担押解、值庭、看管、参与民事保全、执行、维稳、执行死刑等警务工作,而三大队则侧重于较琐碎的警务管理。

  (三)重新配置警力。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八大任务”不断拓展,而从事一线警务工作的警力相对薄弱。为此,该院以试行警长制、成立警组为契机,以警长为核心,打破三个大队的界限,根据警员的特点,实行警员大流动,重新配置警力,优化警组人员组合,充实一线警力。重新配置警力后,过去的专职驾驶员充实到警组,既担任警车的驾驶员,又参加看管、值庭等警务工作,使一线警力增加到73%,有利于“四个规则”的贯彻落实。

  (四)强化警务管理。变过去的两级管理为支队、大队、警组三级管理,强化一线警务工作的管理。支队设一名值班队长(由一、二大队大队长轮流担任),在支队长领导下负责每天警务工作安排、警力配置、警车调度、目标管理考核;大队长在支队长领导和值班队长的指挥下,负责本大队三个警组的指挥、协调和管理;警长在大队长领导和值班队长的指挥下,负责组织带领本警组人员或协助其他警组完成各项警务保障任务。   

  三、实行警长制的主要做法

  (一)认真开展调研,制定周密规划。探索实行警长制建设,在上海法院司法警察系统尚属首次。为此,该院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认真开展了以下调研工作:一是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最高法院在济南召开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现场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掌握精神实质,明确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中实行警长制的政策依据;二是走访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等部门,学习借鉴其设立警长的基本做法,明确人民法院实行警长制的基本思路;三是对支队警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掌握现行警务工作运行机制和队伍建设的优势与不足,探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警长制的具体操作办法。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警长制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开展警长竞岗选任工作的通知》、《一中法院警务改革实施方案》等一些规范性文件,并报院党组讨论通过,从而为试行警长制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二)深入进行发动,统一思想认识。改革必然带来体制、人员、职责的变化,涉及到个人利益的调整。为此,他们组织支队深入进行了思想发动:一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二是通过党员会、骨干会、队务会、干警大会等,反复进行动员;三是领导深入一线指导,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吴肇邦同志,亲自到支队就警长制建设作动员报告,为实行警长制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突出工作重点,搞好警长选任。实行警长制,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成立警组,通过竞岗选任产生4名警长,能不能把警长选好、选准,是工作的关键。为此,他们做到“三个严格”,即:一是严格警长竞岗的标准。依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警长制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参加警长竞岗选任人员的年龄、政治、业务、体能等条件。二是严格警长竞岗的程序。从报名登记、理论考试、体能测试、实绩考核、群众测评、组织面试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规范化操作。三是严格警长审批的手续。支队党支部集体研究、政治部审核、支队长任命、下达警长任命书,使各种手续比较完备。

  (四)边运行边总结,不断加以完善。实行警长工作机制运行后,法警支队从加强磨合沟通、提高警员技能、明确人员职责、增强团队精神等方面,对完善新机制提出了积极建议。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立斌,深入支队,亲自主持召开了由支、大队长、警长和部分警员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对一些尚未暴露的问题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使警长的作用得到真正的发挥;要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和“双先”活动,加大教育管理力度,激发工作热情,形成良性竞争,推动法警支队各项工作上新的台阶。

  四、实行警长制的初步成果

  (一)加强了警务管理。过去,各大队职能交叉,警车调动通过车管部门,外出执行提押等任务由临时负责人负责,警务管理难协调、难落实。如今,机构职能进行了调整,一、二大队主要从事一线警务工作,值班队长直接行使警车的调度和警力的配备,成立警组明确了警长的职责,缩小了管理单元,使警务管理更加迅捷和到位。问卷调查反映,有74.3%的同志认为新警务工作运行机制好和比较好。

  (二)充实了一线警力。新机制运作前,从事一线警务工作的警力只有25人左右,一遇较大的警务保障任务就要向外借警。实行警长制后,通过归并机构职能、重新配置警力,使一线警力增加到33人,在支队人员编制没有调整变化的情况下,一线警力增加了32%。现在,一般情况下,比较大的警务保障任务,不再需要向外借用警力,实现了使用警力的最大化。

  (三)调动了工作热情。实行警长制,通过对现有警员进行重新优化组合,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4名通过竞岗选任上岗的警长,实践了“警长不是官,更多的是要干”的竞岗诺言,积极摸索警长工作规律,以身作则,带领警员圆满完成了一个又一个警务保障任务,民主测评干警满意率达到91.4%。4名竞岗落选的同志,落选不失志,更加从严要求自己,积极支持配合警长工作,展现了一名优秀司法警察应有的风采。8名从车队转岗到警务一线的同志,面对工作职责的巨大变化,想得更多的是支队的整体利益,正确对待,虚心学习,积极适应,努力工作,用行动证明自己不仅是一名称职的专职驾驶员,而且可以成为一名“全能”的法警。

  (四)促进了任务完成。由于机构职能划分上的交叉,完成警务保障任务通常涉及到多个部门,如警车及专职驾驶员的调动需要通过车管部门,其他警力需要通过一、二大队,如果协调不好就会出现工作上的疏漏。外出执行押解等警务保障任务时,由于没有成立警组,往往临时组合,临时指定负责人,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不利于任务的完成。实行警长制,归并职能,一、二大队主要从事一线警务工作,值班队长直接行使警力、警车的调配使用权,减少和避免了一些不应有的中间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警务保障任务直接分配到警组,警长职责明确,靠前组织指挥,确保了任务的安全与质量。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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