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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实行人民陪审制
作者: 程计山    发布时间: 2006-03-03 17: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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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引起了部分社会公众的怀疑和担忧。比如,这样的司法解释是否会纵容未成年人的犯罪、是否成为特权阶层的子弟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等等。虽然司法解释有利于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规定落实到司法实践中、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但从目前社会治安状况仍不理想,犯罪现象呈现低龄化、智能化,以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公正性的信赖程度尚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社会环境中,上述担心和忧虑并不无道理。因此,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如何在实践中化解人们的担心和忧虑就成为司法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以陪审制度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无疑是化解人们担心和忧虑的最好方式。

    首先,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从而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其核心在于:在刑法和未成年保护法这两部法律所要追求的社会价值中,进行综合考量后,如何最好地兼顾才能够实现各种社会价值最大化,而并非简单地适用某一部法律。既然是对社会价值的综合考量而非仅仅是某一部法律价值的判断,就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对于司法行为自身合理性和公正性的接受、认可程度。这就要求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对于其他案件,应当更多地听取、采纳来自公众的关于社会价值的观点和判断,而不应当仅仅由法官来进行选择、判断。

    实行人民陪审制的目的之一就是司法审判中,适当地听取和采纳民间关于正义的标准,使得法官法律价值的判断与民间正义标准的判断尽可能相吻合,避免法官的法律价值判断与民间正义标准判断的严重背离而影响到司法的权威。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采取人民陪审制度,由于审判组织是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审判组织可以直接地、充分地听到来自于社会公众的声音和观点,从而既达到实现社会综合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又可以让社会公众更好地对司法裁决予以接受和认可,以避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影响到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因此而影响到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其次,在司法解释之中,许多地方使用了“可以”而非“应当”的不确定性文字;尤其是备受关注和指责的第六条关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规定中,使用了“偶尔”和“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这样的不确定性文字。我们说,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相当复杂,个案之间无论是在社会危害性还是在主观恶意性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比如,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问题上,在我们强调需要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情况予以不同的裁决。因此,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做出更为合理、公正的裁决;但另一方面,同样地由于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如何才能够防止其他权力主体通过对法官的不当干预,从而使得司法解释成为保护和纵容特权阶层子女的工具,以及防止法官自身的不当行为而产生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另一目的就是公民通过参与司法活动,对司法人员的行为予以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采取人民陪审制度,由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无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出现司法上的特权阶层和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三是,一项制度的合理性、公正性欲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还需要以一定的方式予以解释、宣传。我们说,由于未成年人在社会阅力、智力方面与成年人相比尚存在着缺陷,并且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非常复杂的社会背景;因此,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实现社会的自我保护,既需要刑法的威慑、制裁功能,同时更需要为避免未成年人犯罪创造一个相对完善的社会环境,除司法机关外,还需要包括家庭、学校及社区等全社会的共同。而由来自民间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可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对于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背景有一个清醒的认知,从而对于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有更为充分的支持、凉解,并且这本身就是一种最好的解释、宣传方式。因此,在社会公众对司法解释存在着怀疑和担忧的情况之下,由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无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者说缓解社会公众对司法解释公正性、合理性的猜疑和担忧。

    四是,司法解释的核心是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免除刑罚的前提是确实对未成年人起到“教育”的功能。我们说,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让未成年人从“从轻、免除”处罚中体会到司法机关和社会的关怀和宽容,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一种最好的教育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未成年人案件审理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教育的过程。而相对于职业法官,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来自民间的陪审员更具有亲和力、更容易为被告人所接纳,从而起到最好的教育效果。

    综上,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制度系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随着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的完善,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无疑可以最大限度缓解社会公众对司法解释的怀疑和担忧,使得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得到最大的发挥,同时避免因司法解释的实行而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作者单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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