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的北京卫生材料厂女厂长李芸因贪污70万元,还有59.5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日前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李芸于1998年4月担任北京卫生材料厂(以下简称北卫厂)厂长兼书记,后北卫厂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金工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金工公司)批准,于2001年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羚锐)合资成立北京羚锐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羚锐),李芸担任北京羚锐总经理、副董事长。北京羚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根据合作双方约定,双方参与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部分股份。据此,北卫厂的郭某、张某某及李芸3人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2001年11月16日,李芸向金工公司借款人民币20万元;其余部分由河南羚锐方面以周某某的名义,于2001年11月9日向中国农业银行河南新县支行借贷款人民币50万元,为李芸等3人垫付,并约定该笔垫付款待李芸、郭某、张某某分得奖励现金后再用奖励的现金归还。
李芸利用担任北卫厂厂长、北京羚锐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02年1月25日以支付北卫厂职工工资的名义,从北京羚锐帐户中取出人民币20万元,将此款用于归还了自己及郭某、张某某向金工公司的个人欠款。而2002年1月份,北卫厂职工工资共计近20万元已由北卫厂用自有资金进行了支付。
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间,北京羚锐在新县支行办理了两笔定期存款,存款到期后,新县支行直接从存款中扣除了人民币50万元,用于归还北京羚锐为李芸等人垫付出资款时以周某某名义的贷款。该笔50万元就挂帐在北京羚锐其他应收款科目下。2002年12月,李芸在明知注册北京羚锐的50万元的自然人出资款应由其本人及郭某、张某某归还的情况下,利用担任北京羚锐总经理的职务便利,用北京市树立房屋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以装修材料款的名义将北京羚锐的50万元应收款的帐目冲平。
李芸财产支出与其合法收入明显不符,其中59.5万元李芸说明的合法来源经查证不属实。
一中院认为,李芸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采用虚假平帐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李芸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应予惩处。对李芸所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据此,一中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处李芸有期徒刑十二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