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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刑事案件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河北青年18岁生日持刀伤人
作者: 王悦    发布时间: 2006-04-24 10:56:25


被告人与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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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河北农民曹某来北京度过18岁生日,本来是一件高兴的事,不想曹某却因在发廊按摩时因价格问题闹出了一起伤人案。日前,曹某已经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12月7日21点左右,曹某来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西街一无名发廊洗头,在接受完小姐按摩服务后,因价格问题一对方发生争议,曹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裁纸刀将按摩小姐颈部划伤,致其颈部锐器伤,愈后瘢痕长10.5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检察机关认为,曹某无视国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

    庭审中,曹某否认自己有故意伤人的意图,他说:“那天我过生日,买了一把裁纸刀修理腰带。完事后就把刀子放在裤兜里了。晚上,我喝了点酒,有点迷糊。我到一个发廊去洗头,洗完头以后小姐说要10块钱,我没有零钱,就拿出一张100元的钞票让她找,她说再让我做一个保健,我答应了就躺在了床上。这个女的就给我头、肩膀和腿按摩。当时我迷迷糊糊地睡着了,醒来以后,发现裤兜里的钱包不见了。我看见这个女的手里拿着我的钱包,我管她要她不给,说按摩费要200块钱,我急了,想从她手里抢过来,她不给,还骂我,我就顺手拿出裁纸刀想吓唬她,没想到她不怕,还往上冲,我伸手一划,就划伤了她的脖子。”

    被告人曹某的老母亲也来到法庭,坐在旁听席上含着泪一直望着儿子受审。庭审结束后,母亲对儿子说:“你一定要好好改造!”曹某对母亲使劲点了点头,又恋恋不舍地看了母亲一眼才走出法庭。

    丰台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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