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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旁听死刑案件二审开庭
作者:
张宽明 刘俊
发布时间:
2006-06-22 09: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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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上午8时50分,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响起,审判长陈静芳宣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张德马抢劫案二审开庭审理。两名法警将上诉人张德马押至被告席。
庭审有序地进行着。审判长首先要求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上诉人后悔地说,自己系酒后作案,由于经济困难,因债务缠身产生了抢劫的念头,本无杀人动机。 随后,审判员宣读了一审判决。去年11月18日晚,张德马下班回家,想到自己经济拮据,遂起意抢劫当日领取工资的同厂女工洪梅。张便携带铁锤、手提灯、石灰粉等工具,在被害人下夜班的必经之路等候,当被害人路过时,张残忍地将洪梅杀害。扬州中院以抢劫罪判处张德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不服,提出上诉。 审判长要求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举证和辩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也没有新的证据出示。记者凭以往旁听开庭的经历,本以为庭审即将结束,然而,审判长宣布:下面控辩双方就量刑展开辩论。 上诉人提出,我对认定我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但我没想要把她打死,只是想抢钱。请二审法院在量刑上能从轻处罚。 受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委派的徐帮达律师提出三点辩护意见:上诉人和被害人系亲戚关系,主观故意上是为了抢劫被害人的钱,其内心并无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故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在排查时发现被告人的衣服上有疑似血迹,才对其采取措施,案件处于排查阶段被告人就主动交代了犯罪全过程,并指认了犯罪现场;据看守人员反映,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请法庭在量刑上予以考虑,给上诉人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检察员认为,上诉人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被害人的死亡是其积极追求的结果,正是因为被害人与上诉人是亲戚,被害人才无任何防备行为,此案在当地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上诉人张德马的量刑是正确的。 当审判长再问上诉人还有无需要为自己辩护时,张德马低下头,叹了口气说:没有了。 这时,辩护人开始了第二轮辩护:死刑是对被告人最严厉的刑罚,我国刑诉法是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应慎用死刑,建议判处死缓。 检察员再次答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应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案上诉人无论是从主观恶性上,还是在犯罪手段上,以及导致的犯罪后果,都属于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法庭的量刑辩论经过三轮,持续了40分钟。9时40分,上诉人作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 休庭间隙,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万朝发告诉记者,像今天这样将定罪后量刑程序分开辩论的做法,我们还是第一次经历。徐帮达律师也深有感触地说,过去我们只侧重于对被告人的作案事实和定性进行辩护,认为量刑轻重是合议庭的事,今天的量刑辩论别开生面。 上午10时,庭审继续进行,审判长作了庭审小结,因本案案情重大,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合议庭对该案将择日公开宣判。 来源:
新华社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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