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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归死刑复核权”体现人权关怀
作者: 刘武俊    发布时间: 2006-11-01 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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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23年来,中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作的最重大改革。

  “人命关天”是典型的中国式民谚,谨慎对待死刑,是我们一贯的刑事政策。死刑核准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是统一死刑规范、统一司法尺度的关键程序,从程序上保证了死刑司法尺度的统一,防止地区之间宽严不一,有利于人权得到切实的保障。设立死刑核准程序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程序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为了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对杀人、抢劫、强奸、放火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当初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然而,死刑核准权一经下放,收回之日便遥遥无期。

  此后的司法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既负责死刑案件的二审,又负责死刑案件的核准,从而使这类案件的死刑复核程序形同虚设。从立法理论上讲,下放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仅是国家的一般法律,它无权推翻或违背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行使的明确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意味着立法、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当践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意味着国家机关要善待庶民的权利、善待弱势群体的权利,要对公民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持有一种敬畏之心。在宪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公民都是应该受到平等呵护的孩子。纵然是身陷囹圄的罪犯,纵然是罪该万死的死囚,也拥有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基本的尊严和权利。

  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和全面回收,将彰显刑事司法尊重和善待死刑罪犯人权的理念。死刑无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从这个意义上讲,死刑复核乃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而据媒体报道,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报的死刑案件的改判率在百分之十几,这其实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比例。在以前有“严打”的时候,除职务犯罪之外,死刑复核权曾下放到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并且一直沿袭至今。实际上,省级高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等于是同时拥有终审权和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程序缺乏应有的程序正义,所谓死刑复核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

  我们认为,任何一起死刑案件的复核权均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便是在今后类似“严打”背景下也不应例外,“严打”之类的刑事政策不能违背《刑事诉讼法》这一刑事法律。或许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有可能提高司法成本,但这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付出的代价。

  死刑复核权的不当下放,既暴露了现行立法体系的混乱无序,也暴露了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将有利于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从严把好死刑关口,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面,防止滥用死刑和错杀无辜现象一再重演。 (原载:《东方早报》)



来源: 人民网
编辑: 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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