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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的收与放折射社会变迁
作者: 蔡方华    发布时间: 2006-11-03 15: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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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民法院组成法修正案,取消了授权省级高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条文,明确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至此,舆论关注已久的死刑核准权回收问题有了结论。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并不仅仅是一次刑事司法程序变革,它更是现代文明的一大进步,是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所做的重大努力。从司法角度看,这一变革将促进刑事审判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正性,但更大的意义在于彰显了两大价值,一是我国宪法所强调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二是世界范围内在死刑问题上所倡导的“少杀”和“慎杀”。

  死刑问题,表面上是一个纯粹的司法问题,但死刑适用的宽严程度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变迁。从历史进程看,从1983年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2006年死刑核准权上收,其间的20年正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重要阶段,是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效的关键时期。在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整个社会对公正、人道和文明有了新的认识,也对死刑这一严峻的刑事处罚手段产生了不同的观念和争论,死刑判决中的错案和冤案引起了民众的高度关注,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更是受到广泛的谴责,刑事审判中的程序公正理念逐渐成为共识。正是受这些社会观念的敦促与引导,司法系统重新审视死刑核准权的行使问题,并力图把少杀慎杀贯穿于审判程序之中。由此不难看出,社会进步对法治建设的内在影响和必然推动。

  基于同样的逻辑,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民众强调“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仍然影响着死刑的适用,仅仅依靠死刑核准权回收这一程序性变革,还不足以保证刑事司法领域的公正的实现。从立法角度看,我国仍是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从刑事侦查和审判方面看,“从重从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观念还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司法机关受制于行政指令和“民意”的倾向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尤其是围绕着重大刑事案件,司法机构往往更多注重破案、判案结果,有意无意间放松对司法程序的严格恪守;刑事诉讼法有关死刑立即执行的条款也一直存在争议,部分死刑执行过于仓促,不仅不利于纠正冤案和错案,也没有给予死刑犯以更多的救济途径。总的看来,围绕着死刑问题,我国的司法领域还有更多环节需要慎之又慎的改革。但更重要的是,社会舆论应推动观念的转换,传统文化所宣扬的“同态复仇”思想应该随着文明的演进而改变。

  或许,取消死刑对于当代中国来说还很难实现,但随着死刑核准权的统一行使,死刑数量肯定会有所减少,冤案错案发生的概率也会大大降低,公众对于死刑的认识也会受到正面引导。一位法学专家曾经举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某德国企业的总裁一家三口在南京被盗窃犯杀死,总裁家人从德国赶到南京之后,却向当地法院提出了一个令中国公众无法理解的请求:对罪犯不要判处死刑。这个不乏极端的事例给我们如何看待死刑问题提供了一种文化与价值借鉴,至少让我们了解到,“杀人偿命”并非牢不可破、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刑罚观念。

  一个乐观的远景是,将来的某一天,在我们的社会里也会出现类似的请求:不仅要求惩罚,也吁求救赎。到那个时候,重新审视死刑也就有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原载:《北京青年报》)



来源: 人民网
编辑: 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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