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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申诉不止 案外和解息诉
汉江中院成功案外和解执行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作者:
王进力
发布时间:
2006-11-30 13: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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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当申诉人朱凌和其父亲朱洪春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领到了期盼已久的9万余元赔偿款时,父子二人含着泪水向法官致谢。至此一起被害人多次申诉上访,案结后一直无法得到执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在审监庭法官的努力下,得以案外执行和解。
2004年4月6日下午,潜江市积玉口镇居民宋师清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手扶拖拉机,从广华监狱刘家巷监区返回家中,行致219省道潜江市高石碑镇董店闸路段左转弯处时,遇仙桃市八一公司驾驶员伍辉驾驶该公司所属鄂M11460号东风货车与其相对行驶。由于宋师清未注意避让直行车辆,伍辉采取措施不及,导致两车相撞,东风货车失控向右冲出桥面,将站在桥边护栏处等车的朱凌和赵胜品撞入水中,致赵胜品当场死亡(另案处理),朱凌右腿受伤。朱凌在江汉油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46天。经诊断,朱凌的右腿肌腱断裂,神经萎缩。其损伤程度为5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潜江市交通警察大队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宋师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伍辉负次要责任,朱凌和赵胜品不负责任。朱凌住院146天,因此遭受经济损失16.877万余元。八一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赔付了朱凌经济损失3万元。宋师清未给付赔偿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凌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潜江法院一审认为,八一公司、宋师清因交通事故使朱凌受伤,损害了朱凌的身体健康,对朱凌的损失,八一公司、宋师清应按公安交警部门确认的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朱凌的经济损失168770.85元,八一公司赔偿6.75万余元(含已赔付的3万元),宋师清赔偿10万余元;同时判决八一公司赔偿朱凌精神抚慰金8000元,宋师清赔偿朱凌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 一审宣判后,朱凌不服,以其所受损害是伍辉与宋师清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八一公司和宋师清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认为其已施行了内固定手术,还需施行内固定取出手术,潜江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出具的伤残等级评定书中已确定,其内固定取出手术医疗费需6000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划分责任错误,判决不当为由向汉江中院提出上诉。 汉江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朱凌的损害后果不是伍辉与宋师清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两责任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认为一审不支持朱凌的内固定取出手术费不当。遂于2005年9月6日依法撤销一审对朱凌各项经济损失的判项,依法认定朱凌的经济损失共计17.477万余元,由八一公司赔偿6.9908万余元(含已赔付的3万元),宋师清赔偿10.486万余元;维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项。 二审判决送达后,朱凌仍以八一公司与宋师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向汉江中院提出再审申请。 该院审监庭法官本着对此案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全案,并向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书面请示。省高院答复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首先是由于宋师清驾车违规,其次是由于仙桃市八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驾驶员伍辉采取措施不当而导致两车相撞,致使东风货车偏向将朱凌撞伤。朱凌受伤的直接原因力来自伍辉驾驶的东风货车,间接原因力来自宋师清的违规及两车相撞。两车的违规行为与朱凌所受损害之间是多因一果的关系,是间接结合而非直接结合。据此,该院依法于2006年4月25日驳回朱凌的再审申请。 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朱凌及其父亲朱洪春仍然不服,并先后五次到省高院申诉上访。 2006年8月3日,朱凌和其父亲朱洪春再次到汉江中院申诉,表示法院不接受其再审申请,就不回家。该院法官认真接待了他们,在平息其情绪后,及时将相关情况向院领导作了汇报。本着务实的精神,法官给朱凌及其父亲做了很多息诉工作,并请院领导出面协调做仙桃市八一公司的工作,配合案件执行。 经朱凌申请,在宋师清肇事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经法官主持调解,朱凌与仙桃市八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仙桃市八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其应赔偿的77908.34元(已付3万元)及一、二审诉讼费用5200元,并自愿代付宋师清赔偿款11.686万余元中的4.209万余元,共计人民币12.52万元,扣除已付的3万元,尚应给付赔偿款及一、二审诉讼费9.52万元。于2006年9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仙桃市八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代宋师清给付朱凌赔偿款42091.66元后,其追偿权转由仙桃市八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行使,朱凌不得就此款再向宋师清主张权利;朱凌收到仙桃市八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给付的赔偿款12.52万元后,不得再以仙桃市八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与宋师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理由与仙桃市八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纠缠及到法院申诉、上访;宋师清尚未给付的赔偿款,朱凌可依法提出执行。朱凌在提供不出宋师清下落及财产的情况下,不得无理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朱凌收到仙桃市八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给付的赔偿款后,仙桃市八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执行和解达成协议后,八一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朱凌也领到了赔偿款,并书面表示今后不再上访、申诉。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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