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法治时评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努力开创刑事审判新局面
发布时间: 2006-12-29 09:27:02

AD IN PAGE
    再过三天,即2007年1月1日,死刑案件核准权将一律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是一项重大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对于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推进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是针对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治安形势而采取的非常举措。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和刑诉法施行不久,为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0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短时期内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此后,经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多次授权,这种做法一直延续至今。事实证明,当时这一做法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为及时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显著改善,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推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严打”整治长效机制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秩序和治安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尤其是近年来党中央大力推行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执政理念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已经为实施法律规定的死刑判决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正是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审时度势,做出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重大战略决策。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要求。实施中央这一重大战略决策,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将死刑核准制度落到实处,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有利于更有力、更准确地依法惩罚严重犯罪,有利于更全面、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国家形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从制度上落实党和国家“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进展,是我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级法院要抓住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有利契机,认真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紧紧依靠党的领导,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狠抓落实,努力开创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检察机关5年来就不当减刑假释等提出纠正意见1074件 ·我国检察机关5年来提出审判活动程序违法纠正意见310..
·最高检察院: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面临三大困难 ·曹建明: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面临3大不足和困难
·我国法院将采取六项措施加强刑事审判工作 ·全国法院加强审判指导监督
·王胜俊:五年来共判处县处以上公务人员4525人有罪 ·王胜俊: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424万余刑事案件
·王胜俊就如何掌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作详细说明 ·王胜俊:我国刑事审判工作面临四大挑战和问题
姜人杰死在房产商的温暖怀抱里
上班玩游戏并非小事
“番茄大战”和“伪富人经济”
“苞谷老师”给谁上了堂“社会实践”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