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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使命 人民的重托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历程回顾
作者: 陈永辉    发布时间: 2006-12-29 09: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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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元2007年1月1日——这是个将永远载入中国法制史册的日子。从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死刑核准制度从下放到回收的曲折历程,映现了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完善的历史进程。

                               (一)

   我国司法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一、二审程序之外,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别程序。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从我国国情出发,实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在当时尚无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情况下,明确地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

   1954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从1958年到1966年,死刑案件全部都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那场给国家和民族造成巨大灾难的“文化大革命”中,共和国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遭受严重摧毁,人民法院受到全面冲击,当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部分法官被下放“五七干校”,只剩几个留守人员时,死刑核准制度名存实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驱散了多年来密布的阴云,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共和国的法制航船重新驶上正道。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

   但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不久,面对严峻的治安形势,为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0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短期内行使核准权。

   此后的26年,经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多次授权,这种做法一直延续至今。

   “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在当时有其针对性和积极的现实意义,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活动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徐显明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指出,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是针对改革开放初期治安形势的非常措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授权,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严把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依法及时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但在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授权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行使,因此规定死刑复核权可以下放给省一级高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就明显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不一致。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认为,由于死刑案件归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既是二审,又对部分案件享有死刑核准权,那么,死刑复核与二审合而为一就不可避免,死刑复核程序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这样案件质量难以完全保证。各地死刑标准掌握的尺度不同,或者受到外界的干预,同样的情节这个省不判死刑,另一个省却可能判死刑。

   尽管冤错案件极为个别,但却造成严重的影响。聂树斌、佘祥林等案件经媒体广泛报道,一时间成为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

                                (三)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严打”整治长效机制逐步完善,社会秩序和治安状况基本稳定。尤其是近年来党中央一系列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执政理念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中国政府也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一切,为实施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的制度已成大势所趋。多数刑事诉讼学者支持把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学界对此呼吁已久。”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说。

   2004年底,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的要求,提出改革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根据中央的精神,2005年10月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为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这项重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支持、配合下,从思想、法律、组织、物质装备等方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死刑案件审判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规范和完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为重点,切实加强审判业务指导,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为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打下了坚实基础。

   今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向全党发出通知,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目标、原则、要求以及时间安排,深刻阐述了中央决定实施此项改革的重要意义,重申了党和国家在死刑问题上的一贯政策。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2006年11月5日,北京京西宾馆充满着凝重的气氛。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此举行。这是一次总结经验、继往开来的会议,也是推动全国刑事审判改革、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誓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会上强调,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切实保证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铿锵有力的声音回荡在会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从司法制度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措施,是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方面。”

   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第140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路漫漫其修远兮。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级法院的刑事法官们来说,死刑复核权的统一行使只是刑事审判事业发展的新起点。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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