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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县法院涉诉上访问题的情况调查
作者: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天航    发布时间: 2007-01-16 13: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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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3年以来,信访问题的消化处理摆到了各级部门的工作议事日程,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特别是消化处理涉诉上访问题,更成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对我院涉诉上访问题的现状、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处理对策进行了研究。

    一、我院涉诉上访案件的现状

    我院今年以来共有69件涉诉上访案件,具体情况是:1、涉诉上访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其中正在审理(或执行中)的案件约占5%,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约占26%,要求尽快执行案件约占27%,不服裁判的案件约占10%,反映其它方面情况的案件约占27%,确定为无理上访的案件约占5%;2、涉诉上访反映的问题主要是裁判不公和超审限(执限)问题。其中反映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久执无果约占27%,认为裁判不公或难执行、实体权益得不到保护的63%,反映法院工作环节、审判人员作风问题及违反法定程序等约占10%;3、涉诉上访案件多是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其中相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三类案件约占40%,其他案件约占60%。

    这些涉诉上访案件表现为以下特征:1、当事人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涉诉上访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涉诉上访案件中的相当数量涉及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执行难及企业改制中当事人主体的撤并或者变更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下落不明无法执行等问题。2、人民法院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具有较为严密的程序性。它不同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的信访,也不同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其他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投诉、举报等。3、从人员的构成来看:一是职业结构复杂, 二是以中、低知识水平的居多, 三是以案件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为主,四是少数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参与。在上访活动中也掺杂着部分因法律知识较低,导致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而抱有埋怨心理的当事人。4、涉诉上访案件中的群访案件虽数量不大但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涉及人数众多,二是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诉前曾多方上访;三是案件处理广受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等社会各界关注。5、当事人行使诉权未得到支持,对法院裁判结果不服或执行效率、效果不满意而引起上访,当申诉和再审被驳回后,仍继续无理缠访甚至违法上访,息诉工作难以奏效。在排查的69件信访案中上访老户6人,涉及案件均经过了一、二审及申诉再审程序审理终结,但仍然以其个人坚持认为的理由继续上访。从院长、庭长到具体的案件承办人以及信访工作人员多人多次做工作均无法使其服判息诉。6、还存在一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上访”。

    二、我院涉诉上访问题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分析,形成涉诉上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l、司法不具有应有的公信力。

    上述调查情况表明:有相当部分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决或者即将作出的裁判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案件一旦审结或尚未审结便开始上访,有的经过了终审甚至再审,仍然认为裁决不公。还有的当事人将上访作为引起有关部门注意、促使问题解决的手段。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是目前司法不具有应有的公信力,即司法虽肩负着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能,但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作用尚不能为社会公众所充分信任。

    3、办案质量不高或久拖不决,引起当事人不满意而上访申诉。个别案件在实体或程序处理上的确存在问题,导致当事人上访申诉。部分上访、申诉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致使经年累月无法处理。部分上访申诉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由于当事人不懂得申诉程序和要求,或由于接访人员敷衍塞责、审查不细,使申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久而久之,使案件陷入无法处理而当事人又不服判息诉的境地。

     4、有的案件处理存在某些缺陷。有的案件虽然裁判结果正确或基本正确,但由于裁判文书制作过于简单,说理性不强,或者对法律关系表述不清,对法律义务承担的转换缺少说明,也是导致当事人不能很好地理解和接受裁判结果而形成上访的原因。

     5、个别法官的审判作风和职业技能方面存在问题。表现为言行不中立,态度简单粗暴,不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就案办案,不能有效化解矛盾等;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论案,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地统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而是武断专横,以法压人,当事人口服心不服,敢怒不敢言,留下后遗症。这些也是引起上访的因素。  

     6、个别法官政治素质较低,在个别案件处理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失公平、公正原则,造成案件当事人的怨愤,引发上访。

     7、在新闻媒体和舆论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群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得越来越多,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加以运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有了一定提高,遇事敢说、敢找、敢反映,为当前涉诉上访打下了基础。但一些群众对法律法规理解得不够深透,导致不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遇事不能冷静处置,有的甚至把的法定程序误解为不尽职责,拖案不办,故而上访。

    三、解决涉诉上访问题的对策

    针对涉诉上访案件的现状、特点和成因,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1、正确区分上访案件的性质,即区分合理性上访、无理性上访和违法性上访的区分。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针对法院审判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到法院提出合理要求的行为,属于合法上访,应保护当事人的申请权、申诉权。通过审查,对所陈述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立案受理,由本级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通过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更正。经过二审终审、案件当事人没有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提出申诉或者再审申请,或者一审、二审生效的裁判经省高院再审维持或最高法院复查终结的,上访者如仍然坚持上访,则属于无理上访,司法部门以及其他接访部门要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院裁判权威,说明不予支持诉讼请求以及申诉和申请再审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上访者提出的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后,表现出过激行为,无理取闹、制造事端,借信访泄私愤、图报复,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的,属于违法性上访。对闹访、缠访者应引导其依法上访,对借机寻衅闹事者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予以制裁,如此才能规范涉诉上访,树立司法权威。

    2、建立健全法院信访工作机制。

     ①提高认识,将解决涉诉上访问题看作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根据涉诉上访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甚至有的案件诉前就存在多方上访的事实,所以从立案阶段就可能存在涉诉上访的因素,这就意味着处理涉诉上访绝非仅是信访接待部门的工作,而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要预防和解决涉诉上访问题事关基层法院每个庭室、每位法官。

     ②实行全员信访的大信访机制。做到人人都是信访接待员,天天都是信访接待日,树立件件视为信访案的观念。

     ③实行全员信访的大信访机制。做到人人都是信访接待员,天天都是信访接待日,树立件件视为信访案的观念。

     ④重视初访,建立原合议庭和承办人责任制。要明确涉诉上访案件是在哪个阶段形成的,而且确系原合议庭和承办人自身工作存在问题滋生的,该原合议庭和承办人就要承担责任。

     ⑤针对成因,寻找对策。对案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切实解决问题,该依法予以纠正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纠错;对于当事人因认识偏差等主观原因形成的涉诉上访问题,应主要做好使其服判息诉的说服工作;对于有些单凭法院力量不好处理的涉诉上访问题,如因企业重组或改制、城建拆迁、村级债务、土地山林承包等原因引发的上访问题,法院应积极争取党委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做好疏导和协调工作。

    ⑥信访接待实行首问联络负责制。来访群众只要找到任何一名法官,一切事情就不用操心了,这名法官就是首问联络责任人,所有的联络、协调、沟通、答复就由首问联络责任人负责到底,直到当事人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3、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公正高效办案,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从源头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①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刻不容缓。司法的公信力最终来源于司法的公正。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必须有一支具备职业素质和操守、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来肩负司法所承担的使命,如此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②积极探索司法改革。目前,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已初见成效,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应积极尝试相关的改革,如裁判文书的改革,通过加强说理性来促使质证认证过程以及法官心证的公开。通过制定《流程管理规则》等方式和申诉再审程序公开听证的措施,使当事人易于形成"暗箱操作"印象的审判、执行、申诉诸环节均予以公开,通过具体程序环节来彰显实体公正,增强司法的公信度。

     ③注重发挥诉讼调解职能,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彻底化解矛盾。诉讼调解具有节约审判资源、消除当事人之间心理对抗、彻底化解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独特价值功能,所以,在审判中做好调解工作,有助于案了事了,从根本上防止涉诉上访的形成。

    ④推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将诉讼活动中的风险明明白白地告诉当事人,让打官司的当事人做好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的心理准备和行为预期。诉讼风险提示有着降低诉讼成本,增加当事人心理承受能力的作用,还可以减少当事人与法院的矛盾。

    ⑤建立预警处理机制。涉诉上访具有可预见性,因此应充分利用其法院工作的自身特点,建立超前防范机制,防止和减少涉诉上访的发生。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预警处理机制,对有可能发生的涉诉上访问题和动向及时、全面和准确地掌握。

    ⑥建立涉诉信访工作的网络,加强法院信访部门的沟通。强化法院信访部门与同级其他机构信访部门的协作机制,实行计算机联网,使上访人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反馈情况一目了然,整合全院的资源,及时沟通信息,全面控访。把涉及到各个乡镇的信访工作情况上网通报,对上访者分门别类,将已经终结程序的上访案件、上访老户定期公布,以利于及时了解上访情况,不必重复接待、反复批转,节省人力、财力和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4、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案件办理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确保案件公正处理,预防因执法不公引发涉诉上访案件。推行涉诉上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定时间、定人员、定案件的包案工作制度。对有上访苗头的案件,组织人员及时排查、吃透案情、快速疏导,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办案不规范、不负责任等引发的越级上访,要追究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严格的、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执法质量考评体系,追究那些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影响办案质量的案件承办人责任,堵塞可能出现的涉诉上访诱因。

    5、依法接访,发挥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减少涉诉上访隐患。各单位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抓好处理工作,避免因工作方式方法的原因产生新的上访。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很强,信访工作应当在引导群众理性上访的同时,注意依法、理性接访并注意宣传、舆论导向,积极探索解决信访问题的新途径,避免产生负面效果。对于上访人的赔偿或补偿,应以存在过错和责任追究为前提,不能单纯地为了息访而赔偿,防止助长一部分上访人员产生不良心理。同时,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联络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救济机构,对因客观因素无法执行的案件,或确有困难的上访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6、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不仅意味着有权利意识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知道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而且应当具有证据意识,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争取权利获得救济。否则,法院建立在庭审证据基础上的公正裁决在当事人眼中还是一个不公正的裁决,涉诉上访的发生还是避免不了。

    总之,涉诉上访问题关乎法院形象,关乎群众利益,关乎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负责地对待,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上访问题不断就谈不上和谐,人民法院只有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处理好涉诉上访问题,才能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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