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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第7题甲题之我见
作者:刘志军   发布时间:2007-10-10 11: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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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1997年3月1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20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16%。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多万件(07年司法考试第七大题甲题)。

    答题:    

    权利与义务作为法的客体,在古代法和近现代法、当代法的主次关系的不同决定了古代“耻诉”、“厌诉”,而现代、当代则鼓励人们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维护其根本利益的法。中国古代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一直是极少数的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民众处于被统治的地位。古代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为保护其阶级利益,必然制定保护其特权的法律,让民众承担更多义务的法律,也就是义务本位的法。义务本位的法,权利是主要的,而义务是次要的。对于民众而言,让他们享有少数的权利是为了让他们承担更多的义务,这样才能根本的保障贵族阶级的特权得到实现和不受侵犯,同时也就决定了作为统治阶级的他们不要求、不希望他们所奴役的子民是凶人、好诉之人,否则,便不利于他们的统治。所以,古代才会有愚民政策,老百姓知道的越少,就越会觉得法是神秘不可知的,其威力是莫测的。

    近现代则不然。从清王朝末年的法制改革到中华民国的立法,再到中国当代的法,权利与义务的主次关系的变化有着十分明显的痕迹。清王朝末年,统治阶级为巩固其摇摇欲坠的王朝统治,不得不向新兴的资产阶级低头,在立法上限制君主及封建地主阶级的特权,减轻新兴资产阶级及民众的义务并扩大其权利,但其特权贵族阶级的本性决定了其立法仍然是义务本位的法。民国时期,资产阶级的立法作为资本主义法,对民众的权利保护相对扩大,属于近代的民主立法,但是,其统治阶级特性决定了当时的法律仍然是为少数阶级服务的,是义务本位的法。

    当代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其制定的法本质上必然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法,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就必然决定了当代的法是权利本位的,承担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权利义务主次地位的变化,民主法律意识的增强,让民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当代诉的数量才会不断增加,这反映了当代中国的法是人民的法,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法,是执法为民的法。

    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中国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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