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六个严格”定基调
——湖南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系列报道之一
作者:
王银胜 梁建军 傅召平
发布时间:
2007-10-11 09:52:34
AD IN PAGE
编者按
2004年以来,湖南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大胆探索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创设的个案评查、司法统计评估、社会公众评价“三位一体”的司法绩效评估体系,促进了全省法院工作全面、和谐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今年在湖南考察期间,对湖南法院的司法审判管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这组系列报道,旨在反映湖南法院探索审判管理改革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经验,敬请读者关注。 10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报,对今年8月至9月间全省三级法院的立案、信访、开庭审判、警务执勤等审判管理和纪律作风进行明察暗访的情况进行公开点评,这是湖南高院严抓司法管理的一项常规性工作。 2005年来,湖南高院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核心价值,对司法管理体制进行了大胆的探索,本着严格、科学、理性、可操作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和司法绩效评估相统一的审判管理机制,形成“三位一体”的数字化评价平台,使法院工作整体上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运转轨道。今年初,在湖南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对全省法院的司法审判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湖南法院的司法管理“严”字当头。为不断强化审判管理,增强审判人员质量、效率和责任意识,确保审判、执行权力正确行使,湖南高院明确了“六个严格”: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规范、严格控权、严格监督、严格查处。 “一次不公平的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管理者的行为是最有力的管理,领导者的品格是最有效的领导”……走进湖南高院的办公大楼,就可见楼梯、走廊、办公室墙壁上精致地悬挂着一幅幅古今中外的法治格言警句,全省法院都把这种经常性的警示提醒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手段。通过丰富具体的法院文化、诫勉谈话、廉政提醒和召开反面典型剖析会等形式,法官耳濡目染地接受了法治、公正、廉洁、敬业、亲民的价值观教育,确保警钟长鸣。 2005年1月4日,湖南高院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了“六条高压线”的规定,严格规范法官和律师、当事人的关系,严格禁止法官与当事人、代理律师私下接触,严格规范法官职业伦理和业外活动。同时,采取设立举报箱、奖励举报人、组织明察暗访等措施,查堵法官的不廉行为,确保司法公正。今年6月12日中午,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的一位庭长陪同有关部门的同志在酒店饮酒,被省高院暗访组当场发现。永州中院根据暗访组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了教育整改,并对相关人员处理到位。 湖南高院由外及里,对法官之间的关系严格加以规范,制定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干预职务外案件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探询正在审理案件的案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亲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说情、打招呼和干预公正办案,从内部挤压不廉洁司法的空间。法院审判、执行人员因工作需要了解其他人员承办的案件情况,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同意。 湖南高院把严格管理的切入点放在容易发生违法违规办案、徇私枉法或执法不作为的岗位和环节上,加大对执法权力的制约力度。通过赋予分管副院长、庭长提出异议权、要求复议权以及分管副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讨论权,强化对合议庭的监督;而对执行中容易出问题的评估拍卖环节,通过把执行实施权与委托社会机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权的分离,设立审计室,强化对执行委托权的监督,切实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常德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庭长钟欣吾对记者说:“‘严格控权’增强了合议庭成员以及庭长、主管院长的责任心,遏制了审判权的滥用,预防了法官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湖南法院坚持“六个严格”的同时,全面加强了激励机制建设。开展“争创优秀法院、争当优秀法官”的活动,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形成一种以廉洁奉公为荣、以违法违纪为耻的导向。自2005年开始实施司法绩效评估以来,株洲市两级法院已连续两年获全省第一,严格、规范的司法管理让上任时有些忐忑的株洲中院院长谈敬纯颇感轻松:“省高院推行规范的审判管理机制尤其是司法绩效评价体系,对法院工作起到了纲举目张的作用。它的每一项指标都规范、指导着法官正确地决策并实施审判、执行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湖南省相关部门委托民意调查机构抽样测评,湖南法院队伍整体形象评价2006年比2005年提高25个百分点。2007上半年,省政法委组织的全省政法队伍形象总体评价抽样问卷调查,法院队伍形象总体评价得分居政法各部门之首。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