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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6年不见房 “羽·泉”成员陈羽凡状告开发商
作者:祝茜   发布时间:2007-12-05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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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国内知名演唱组合“羽·泉”成员陈羽凡在2000年购买了华普花园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在2001年11月交房,而到了2007年,陈羽凡仍然没能入住。12月4日上午,北京市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陈羽凡起诉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陈羽凡的代理人在法庭上称,原、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原告购买了被告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海运仓危改小区华普花园B座一套房屋,房屋的总价款为1347851元。按契约约定,原告签订契约当日支付首付款277851元,其余房款采用银行按揭形式支付,被告交付房屋的时间应为2001年12月30日。契约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房价款,但被告却不按时给付房屋,并将房屋交付时间一再拖延。至今为止,被告既未通知业主收房,也未向原告提供该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的各项证明文件等,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由被告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付房屋价款327555.6元(其中已付的首付款为176475元,已还银行贷款金额为134803.2元),保险费13067.4元,律师费3210元。3、支付利息97892.58元。4、支付原告违约金172385.87元。5、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万元。上述五项诉请合计637843.05元。

    被告代理人在答辩时表示,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契约,并共同去相关部门办理消贷手续;同意返还首付款,也同意支付银行贷款金额,但原告应提供相应单据。被告不同意支付律师费用,因为无法律依据。对于第三项诉请的利息被告不同意给付,理由是原告并没有及时提出退房要求,因此造成的损失不能完全由被告承担。对第四、第五项诉请,被告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法则和违约金法则只能二选一,根据原告的诉请被告只能考虑给付定金。对于事实方面,被告表示也有异议。原告称2002年8月30日之后被告方未通知原告收房是有问题的,2002年的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了入住通知书,有挂号信作为证据,证明被告履行了通知的义务。2005年夏天原告还到被告处看过房子,当时原告腿有伤,是拄着拐杖来的。

    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将择日宣判。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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