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在湖北省大悟法院领到17.63万的赔偿款后,激动地说:“感谢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要不是你们不辞辛苦远赴安徽执行,我的赔偿款肯定要泡汤了。” 2006年9月10日,安徽省界首市某粮食机械公司在大悟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大悟粮库)卸子母转向运输抛粮机时,因该公司技术人员操作不当,致被卸设备倾翻,约4吨重的设备一下子压在帮忙卸货的熊某身上,熊某当场死亡。熊某死亡后,熊某的妻子李某多次找界首市某粮油机械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该公司一直拒不答应赔偿。李某遂于2006年12月向大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25万元。大悟法院经审理,判决界首市粮油机械公司赔偿李某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6389.50元。粮油机械公司不服大悟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粮油机械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但粮油机械公司却拒不履行。
受理李某的执行申请后,为维护李某孤儿寡母的合法权益,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阮从洲立即带领执行局局长马宪平、城关法庭庭长代国华等6名执行和审判人员一起赶赴安徽省界首市。到达界首市后,发现该公司办公地点已经搬迁,该公司应经注销,到当地银行查询该公司的账户,却发现该公司在该地两银行的存款分别仅为137.72元和1.35元,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副院长阮从洲当即召开案情分析会,寻找执行突破口。经过深入被申请执行人的住所地、当地工商局、派出所调查,发现该公司虽已更名,法人虽已易人,但开办该公司的是一个家族。掌握这一情况后,执行人员立即与当地法院取得联系,在当地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执行法官与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取得了联系。在该公司法律顾问的配合下,终于找到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经过反复做其思想工作,执行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知以法,被申请执行人终于同意赔偿并提出赔偿方案,付一部分赔偿款,其余部分用设备还款,即将粮食机械设备卖给大悟国家粮库,由大悟粮库向申请人支付设备款。执行人员当即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及大悟粮库联系,经同意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公司实际支付赔偿款1.59万元,同时将价值16.04万余元设备随同执行人员一起送至大悟粮库,大悟粮库将16.04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此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