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视点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不敢说真话的人大代表,请你辞职
作者: 朱忠保    发布时间: 2008-01-25 14:19:32

AD IN PAGE
    1月23日上午,列席分组讨论的广东省全国人大代表李永忠在审议两院报告时,直言司法系统存在的一些问题。其间,他的发言屡次被打断(南方都市报1月24日)。

  据报道,李永忠在发言中谈到,某些地方存在检察院收取行贿人的保释金后,并没有退还,演变成为一种创收行为。他进一步指出,无论在哪个单位,人权和财权独立,才能保证不出问题。“否则,纪委书记在书记领导之下,就不敢监督书记了。”他话音未落,这组的一名省人大代表打断他的话:“这话可是你说的,不代表我们的意见。”该代表接话说:“这话只有全国人大代表可以说,省人大代表不能说。我们都听不见。”后来再次打断李永忠的话:“这不是我们组的意见,是你个人的。” 这名代表对记者说:“不要把我写上,我没有这个意见。”说完,该代表就走出了会场。

  省人大代表赵广军:敢说敢言是人大代表的责任,只要说的都是实情,就没有什么好害怕。如果连人民的声音都不反映,那要人大代表来做什么呢?有人大代表指出,不好听的话、不赞同的话,可以反对、可以不插嘴,但不一定需要走吧。这位代表其实不用这么紧张,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建议是可以免责,代表手册里写得很清楚。

    人大代表为何会对李永忠的话这么害怕,这么紧张?其实很显然,是因为李永忠代表的话比较尖锐,会得罪上级领导,于是害怕自己担责,害怕自己会被“诛连”,怕丢了自己的官职,更进一步说白了,是一个“私”字当头,私利作怪。

    人大代表是干什么的?任谁都明白,是要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人民说话,监督政府工作等。人大代表不敢代表人民说话,怕得罪领导,怕丢了自己头上的“乌纱帽”,还有什么资格和脸面当这个代表?省市和全国“两会”的召开,就是人大代表反映民意,监督政府工作的极好机会,如果在这样的机会面前,不敢直陈民意,不敢反映民情,不敢说真话,不敢上传群众的意见与呼声,实际上就是一种失职,严重一点说更是一种渎职,这样的代表还是早点辞职,不要占住茅坑不拉屎,在其位就要谋其政,就要认真旅行自己作为人大代表的职责。

    人大代表是否认真旅行自己的职责,应该作为一项评价标准,进行考核,把人大代表的提案交给广大群众进行打分,看哪些代表是合格的,哪些代表是不合格的,对不合格的代表进行淘汰。前不久,新上任的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政协座谈会上说,要允许人说错话,因为说错了话,不会被追究责任,所以代表才敢说真话,说实话。汪书记的这个讲话,就是对说真话者的一大鼓励,就是要鼓励代表们畅所欲言,说真话,说实话,不说假大空的废话,不说一些无关痛痒、无助于政府工作改进的废话。

    我们要大力营造一个能够说真话、敢于讲真话、人人说真话的环境,要让说真话者得宠、高升、进步;让讲假话、做假事、作假者失宠、受罚、受损;要营造一个大家都说真话的环境,使说假话者没有市场;要对立法保护说真话者,严厉打击讲假话和弄虚作假者,如果有人打击、报复说真话者,法律要主动追究他的责任等。只有人人都讲真话,办实事,实干才能兴邦,我们才能完成国家的大业。希望人大代表在参议国是时,必须认真旅行代表的职责,要讲真话,办实事、说实情,传民音,不负人民的重托。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北流法院将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百庭观摩评议"活动 ·乌鲁木齐铁路局原局长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被终止
·不信任就可要求罢免人大代表 ·无须为赵本山落选人大代表意外
·西工区法院积极邀请人大代表监督法院执行工作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亮相”有三喜
·孟委员蹲点抓小偷讽喻了两点真相 ·一位农民工代表的“精品观”
·政协常委抓小偷凸显多重错位 ·广东14位人大代表提请缓建我国最大合资项目
姜人杰死在房产商的温暖怀抱里
上班玩游戏并非小事
“番茄大战”和“伪富人经济”
“苞谷老师”给谁上了堂“社会实践”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