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一支由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武装力量。作为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担负着值庭、押解、看管、送达、执行死刑,参与对判决、裁定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参与对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对于顺利开展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尊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作好司法警察工作需强化三项意识: 一、强化服务大局意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即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执行案件活动中,法官是代表国家法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很明确,法官是主角,司法警察是配角。有法警认为其工作只是服从、服务于审判,比法官低一等,思想上存在自卑心理,感觉法警工作枯燥单调、繁重劳累,政治地位不高,因此缺乏责任心和进取心,不安心本职工作。也有个别法院对法警工作不重视、存有偏见,导致法警在法院晋升机会较少,由此带来整个队伍思想上的不稳定。所以,作好司法警察工作必须首先克服认识上的局限,充分认识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作用,正确行使执法权力和从事的各项执法工作对树立人民法院的执法权威,体现法律尊严,保卫人民,惩罚犯罪,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作好司法警察工作必须从贯彻《暂行条例》入手,司法警察要意识到其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重要意义,树立服务大局、服务全局的意识,安心做好本职工作,不好高骛远、见异思迁,牢固树立服务审判的意识,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暂行条例》列入“服从命令”这个条目,很显然地突出它的重要意义。因此,把服从命令、服务大局作为司法警察职业准则予以强化是非常必要的。 二、强化职务行为规范
司法警察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可用《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十六字概括,即: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强化司法警察职务行为要求健全司法警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这是提高司法警察素质的最基本环节。为作好司法警察工作,各级法院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警队的组织领导、警务保障、人员职责、教育训练、日常管理等。切实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抓好制度落实,提高队伍素质。特别是要加强值庭、押解、看管、安全检查规则的落实,用科学有效的制度规范司法警察履行职务。从外在修养上,要求司法警察衣着整洁、整齐划一,举止规范,文明大方,给人民以亲切之感,对于犯罪分子,也要从人道主义出发,尊重他们的人格权,严禁打骂,严禁滥用械具,以法律和道德感化之,使他们感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从内在素质上,要求司法警察要要树立强烈的正义感,精通业务技能、自如运用法律,待人宽宏大度,不恃强不凌弱,从容自如地应付突发、暴力抗法事件,适应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
三、强化装备管理水平
司法警察从事的警务保障工作,具有急、难、险、重的特点,风险性、对抗性较强,警务装备是法警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没有必要的警务装备,就没有战斗力。只有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与精良的警务装备有机结合,配上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管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改善警务装备,逐步实现警务装备的现代化,才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严格警务装备的管理。就是警务装备的购置、配备、保管、使用、更新等全过程,这一个看似简单,但确实需要科学头脑,能否与时俱进,能否改善和强化警务装备,与新时期、新要求、新任务的适应息息相关。因此,作好司法警察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装备的管理,不断提高警务保障能力,正如古语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