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高层动态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熊选国: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
作者: 罗书臻    发布时间: 2008-03-13 10:16:09

AD IN PAGE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3月11日在中央电视台“两会”特别节目《小崔会客》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所作出的重大部署,有利于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也更有利于惩罚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

   熊选国介绍说,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全部收回死刑复核权,这个决定已经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熊选国说,适用死刑的过程,是个非常严格的过程,按照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终审以后,不核准适用死刑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就是有可能造成冤杀错杀的案件;二是因为程序违法的案件;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当核准死刑的、量刑不当的案件。

   熊选国表示,死刑复核这项工作人命关天,所以,必须以最审慎的工作作风、最严格的标准和最规范的程序,来把好最后的一道关,“对死刑案件,必须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是死刑案件有疑点,尤其涉及到定罪量刑的问题上有疑点,我们必须要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做到依法判处。”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切实提高司法水平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顺民意就是以“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为标准”
·一因家庭矛盾激化杀人的被告人被改判死缓 ·最高法副院长姜兴长:死刑复核权上收"盘点"
·北京首名经最高法院复核的死刑犯被执行死刑 ·浅谈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最高法院派出法官到安徽凤阳进行死刑复核 ·《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有重大改革 ·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与完善
丁玮:铁面柔情铸天平
江苏姜堰法院到九江考察档案数字化建设
孙吴县法院积极参与"法律大集" 便民诉讼获实效
“有你们的守护百姓一百个放心”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