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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面对网络隐私侵权 法律不该沉默
作者: 钱贤良    发布时间: 2008-03-24 19: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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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截至2007年12月,我国网民已达2.1亿,位居世界第二,网站数量已有150万并以超过60%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个人隐私因网络遭侵害的现象也愈演愈烈。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提出的《关于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的议案》引起广泛关注。

    网络的力量无所不在

    王明雯代表是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学院的教师,她为什么对网络如此关注?王明雯说:“凉山地处偏远,了解外面的世界,更多的是借助网络。网络已经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

    她认为,无论“天仙妹妹”现象还是“艳照门”事件,都反映了网络的力量。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一方面带来社会生活的进步,比如电子商务;但另一方面,如果缺乏基本隐私信息保护,也会带来网络负效应。“艳照门”事件说明网络暴露隐私带来的后果很严重。

    什么是网络隐私?王明雯代表认为,隐私通常包括三部分内容:私人的信息、私人的活动和私人的空间。同样,网络领域也包括了这些内容。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网络领域中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很多人认为网络只是一个虚拟空间,只要自己注册用的是虚假信息,谁都不知道我是谁。但事实并不是这样的。在虚拟空间中的身份和现实生活中的身份是相对应的,每一张网络中虚拟的脸都对应着一张现实生活中真实的脸。

    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的现状如何?王明雯代表概括为“十分猖獗”。她说,除了“艳照门”事件外,曾经震惊中国的“5460”网站9000万用户信息泄露事件使大量用户受害。“5460”是网络同学录,用户们在上面登录的都是真实信息,这些信息被网站泄露出去,当事人的隐私权遭到侵犯。

    网络隐私保护不力,将制约网络发展

    “网络侵害隐私权表现形式很多”,王明雯代表说,第一种是非法收集、储存他人资料。据统计,目前我国的网站已经达到150万个,73.27%的网站收集超过服务范围的个人数据信息4.75%的网站收集的是与网站提供的服务完全不相关的信息。这些未经许可收集存储他人信息的行为是非法的。第二种是非法传输他人资料,泄露他人的隐私。一些不法商人故意泄露客户的信息。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互联网上只要搜索“购买个人信息”或者“车主名单”字样,就可以搜索出几百家网站公开出售个人信息。第三种是一些网站由于安全技术的缺失,导致信息泄露。掌握海量公民相关信息的政府机关及其他社会事务管理的公共机构,如果不注意保护也有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害。第四种是非法利用个人资料。互联网的优势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但是如何合理利用是一个问题。比如,如果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将这些信息出售显然是侵权。第五种侵权表现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者披露错误信息。

    此外,还有非法进入他人的电脑、电子邮箱,窥视他人的隐私,利用技术进行网络的监听等都属于侵害隐私范畴。王明雯代表说,上述侵权行为既扰乱了网络的秩序,也危害了现实生活的秩序。如果网络隐私保护不力,造成网民人人自危,将成为制约网络发展的瓶颈。

    王明雯认为,政府既要加强管理,也要守规矩。政府网站在采集信息、利用信息等方面应该尽到告知义务,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4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

    “遗憾的是,我们国家在网络立法方面非常滞后,网络隐私保护几乎是一个空白。”王明雯代表介绍说,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是对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保护的延伸。如果法律没有予以明确保护,每个人的隐私都有可能不知不觉地受到侵害,且无计可施。王明雯代表说,现在的情况是,有人把你的隐私放到网上,你去法院起诉都没有法律依据。

    王明雯代表透露,全国两会期间有45位人大代表在她的议案上联名,在议案的起草过程中还得到了梁慧星教授等众多学者的支持,“大家共同推动,为网络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这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也是人大代表的责任所在”。



来源: 新华网-检察日报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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