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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奇台镇政府盖房不给钱 出租他人房屋拒赔损失
发布时间: 2008-03-27 14: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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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本网执行曝光平台接当事人举报,新疆奇台县奇台镇政府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对拖欠奇台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住宅楼款拒不支付,并对其出租房产公司的房屋造成的71万多元的损失拒不赔偿。

    1993年初,奇台镇政府决定建造综合楼一幢,但由于资金紧张,于1993年4月10日与奇台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代建合同,约定由开发公司代建综合楼,并约定综合楼地下室、一、二层及橱窗属房产公司商品房,产权归房产公司,综合楼三、四层属房产公司给镇政府代建工程。合同签订后,房产公司依约履行了代建义务。该综合楼于1994年11月竣工。

    1995年11月1日,奇台镇政府擅自与奇台县好朋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租赁承包合同,将综合楼一楼大厅,包括大厅外四个橱窗、地下室八间房屋、二楼两间办公室以及楼后不固定场地150平方米承租给好朋友公司,租期15年,自199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承包费为33万元。

    1995年2月27日、1996年11月16日,奇台镇政府将综合楼一、二层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并领取了公房产权证书。1999年9月,奇台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奇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奇台镇政府将侵权占用的房屋产权归还其所有。奇台县法院以(1999)奇民初字读277号判决,确认双方代建综合楼地下室一楼、二楼房屋及橱窗所有权归奇台镇开发公司。2001年9月27日,奇台镇开发公司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为索要房屋欠款和损失,后奇台镇房产公司再次起诉镇政府。据法院查明,1994年10月奇台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给奇台镇政府交付住宅楼四套,双方确认房款为23.8万元,后镇政府交付房款6万元,用地抵房款15660元,尚欠162340元。另外,2002年4月17日,经法院委托昌吉回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对奇台镇综合楼地下室、一层、二层及橱窗1995年1月——2002年1月1日止房屋出租收益额进行评估,确认房屋出租收益额为716378元。

    2002年1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新民一终字第129号判决,判令奇台镇政府偿还奇台镇房产开发公司住宅楼欠款162340元,赔偿奇台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损失716378元,并承担18471.04元的案件受理费和6000元鉴定费,共计90.094296万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因奇台镇政府未能履行法律义务,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2003)昌中执字第19号]。但至今,镇政府仅给付3万元,对剩余87.094296万元未能支付。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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