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海事法院急当事人所急,3月11日受理案件当日即成功扣押了涉案外籍船舶。有效地避免了权利人的巨额损失。 3月11日,在我国香港注册的某船务有限公司因“Racer”轮船东违反租船合同,使该轮船未按约定的时间抵达指定港口承载货物造成损失,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Racer”轮。
青岛海事法院依法受理后,立即展开扣押外籍船舶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Racer”轮属散装货轮,船籍港柬埔寨金边港,后又通过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了解到,“Racer”轮将于当晚19时到达青岛港装载7000吨钢材,但具体靠泊时间及离港时间不洋。
因“Racer”轮在青岛港仅装载7000吨钢构,货物可能在很短时间内装载完毕,如不在当晚实施扣押,该船可能逃逸,对申请人追索损失造成被动。办案法官经过对案情缜密分析,决定当晚展开行动,连夜扣押“Racer”轮。
当天19时,办案法官准时到达青岛港码头,等侯“Racer”轮靠泊。然而,经过五个多小时的守候,直到3月12日零时,“Racer”轮仍不见踪迹,此时,连申请人也丧失了信心,认为“Racer”轮可能不再进港了,但法官丝毫不为所动,坚持守候。12日凌晨1时,“Racer”轮终于出现在青岛港一泊位上。在对该船的联检工作完毕后,凌晨1时30分,法官登船依法向船长宣读并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扣押船舶命令,并对该船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海图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俄罗斯船长惊讶地说:“这可是北京时间1点多,没想到法院的工作人员仍然会对船舶进行扣押。”而等到扣押工作全部结束,时针已经指向了凌晨3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