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女友相恋,因女方提出分手,竟持刀杀害女方二姐妹。4月15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文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5月,被告人孙文进在大连市打工时遇见同乡余某,进而认识了余某的同居女友黄美(化名)。孙文进与黄美相识后经常联系,二人产生感情,并到浙江宁波一起打工、同居。余某知情后,前往宁波与孙、黄二人发生争吵,三人协商一起回重庆黔江处理三方关系。2007年11月中旬,孙文进与黄美、余某先后回到黔江。同年11月14日,孙文进接到黄美的电话,得知黄美要与自己解除恋爱关系,便向黄美索要其为黄美支付的路费3000元,并自购尖刀一把藏于身上,同时给家人写下遗书。次日11时许,孙文进在约定地点与黄美面谈。见与黄美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无望,便以二人同死相威胁。黄美发现孙文进携带尖刀,便从孙文进手上夺刀未果,孙文进遂持尖刀分别朝黄美及前来阻止的黄美之妹黄丽(化名)二人的腹部、背部等处分别捅刺数十刀,还用石头朝已伤倒地的黄丽头部打砸,致二人当场死亡。将二被害人杀死后,孙文进仍滞留在现场,直至被警方抓获。
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黄美不负责任的交友态度是引发本案的直接诱因,孙文进作案后滞留现场等候警方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重庆四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因恋爱纠纷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作案后消极等候、无所作为的表现不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自首须具备“自动投案”的要件之规定,故不构成自首,应此不予采纳辩护意见,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