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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伤手指 学校监护未尽责
作者: 刘红连    发布时间: 2008-04-17 10: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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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6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吉安县某镇中心小学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64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12岁)系被告吉安县某小学学生。2007年9月26日下午,被告组织原告所在班级学生参加劳动,赵某推板车时左手无名指被板车压伤。赵某受伤后,该小学及时将其送往卫生院医治,并支付了医疗费用。11月28日,被告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赵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伤情构成伤残十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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