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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朋友鼓动购买美国基金 15万元莫名"蒸发"
作者: 殷超    发布时间: 2008-04-17 14: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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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王先生听朋友邹女士说购买美国基金回报达3倍,就委托她购买了15万余元的美国基金。后来,该基金网站无法登陆,导致王先生钱款无法收回,王先生找邹女士索赔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邹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购买的基金及利息损失等费用。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损失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王先生和邹女士在2005年10月出差途中相识,后来,邹女士打电话给王先生,称有一个名为egold的美国基金,获利丰厚,她本人也在做,建议王先生也可购买该基金。王先生遂购买了她所称的egold基金,并小有斩获。2006年10月15日,王先生邀请邹女士来到新疆“传经送宝”,邹女士遂向王先生介绍了一个名为wag的基金,并称该基金是新基金,返利高达300%,后来,王先生在该基金网站上注册开通账户,并先后向邹女士账户共汇款155738元,委托她代为购买wag基金。后来,王先生在该基金网站上的注册的账户上看到了自己所购买的wag基金和返利。2006年12月,王先生发现无法登陆wag基金的网站,至今,该网站仍未恢复登陆,王先生多次找邹女士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邹女士返还他购买美国基金的款项155738元,并赔偿他利息损失及交通费损失合计2803.28元。

    邹女士辩称,本案所涉的基金均系其深圳的一个朋友介绍给她的,她仅是代为购买基金,购买后并不负责为王先生运作基金,没有人强迫王先生购买该基金,她也提醒过王先生要注意风险,王先生现在的损失不应由她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事项究竟是代为购买基金还是代为购买基金并代为运作基金,以及被告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无过错。从双方的陈述来看,可以确认原告交付被告的委托事项中包括代为购买基金,至于是否由被告负责代为运作基金这节事实,由于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亦予以否认,且原告实际掌控其网上的基金账户及密码,故原告认为其名下的基金由被告代为运作的陈述,法院难以采信。

    被告未经调查核实,仅凭案外人的一面之辞,就向原告推荐购买所谓的wag基金,并表示有300%的回报率,其对原告的宣传明显带有鼓动、夸大的成分,对原告作出购买该基金的意思表示起了很大的作用,被告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被告关于wag基金的宣传,理应具有相应的分析判断能力,但其轻信被告的宣传,并将款项汇给被告代为购买基金,导致款项无法追回,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原告为购买所谓的wag基金造成的损失155738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原告诉称的利息损失及交通费等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邹女士赔偿王先生损失77869元,驳回王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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