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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一妇女贩卖2克毒品获刑8个月外加驱逐出境
作者:
杨秀善 潘春秀
发布时间:
2008-04-23 14: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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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4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越南籍人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裴氏霞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加驱逐出境。
审理查明,被告人裴氏霞,曾用名“霞姐”,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2007年8月8日,钟某通过手机与裴氏霞取得联系,约定向其购买毒品,并谈好价格,交易地点。当天下午16时许,裴氏霞按约定携带毒品到防城港市兴港大道人民银行附近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可疑毒品一包,重2克,经检验含有海洛因成份。同年12月5日,裴氏霞被逮捕。法院于2008年2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氏霞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裴氏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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