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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拒执17万被罚10万
作者:王丽英   发布时间:2008-04-24 14: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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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4月24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新闻媒体通报了对申请执行人丁丽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保险赔偿金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现场发还了17万元的案款,同时针对在该起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异地经营的问题,向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了司法建议。

    丁丽霞原为文兴世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洁员。2006年12月1日,丁丽霞上班途中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洼里信用社路口被司机陈某驾驶的大货车(车主为龚某)撞伤,经法医鉴定,丁丽霞所受伤害为七级伤残,伤残指数40%。龚某此前已就肇事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为顺利拿到赔偿款,丁丽霞将龚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支公司诉至朝阳法院。经法院主持,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做出调解书,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7万元;被告龚某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8000元;原告就后续治疗等问题不再向被告龚某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主张权利。

    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经几次催促,该公司均以需要审核为由拒绝履行,丁丽霞遂于2008年1月2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2008年3月,经朝阳法院传唤,被执行人委派律师赵某到庭,称需要公司尚需办理一系列理赔手续方可办理,最早也要在2008年4月底赔付。2008年4月2日,承办执行员赴该公司在北京的办事地点核实情况时,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公司现在没钱给付,拒绝履行。

    4月9日上午,朝阳区法院的执行法官赶赴该公司在朝阳区小红门天马汽车城内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并对其中的部分财物采取了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在法院执行威慑下,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次日,即2008年4月10日,即通过电话与承办法官联系,表示愿意履行给付义务,并于当日将赔偿款本金十七万元电汇至法院。

  2008年4月11日,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法院接受谈话。综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的违法情节,法院决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十万元。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即表示接受罚款,并对此事件给申请执行人丁丽霞造成的损失表示歉意。其后5日内,保险公司将罚款十万元以及案件执行费等其他费用交付至法院。

  4月24日上午,当法官将全部案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激动地说:“感谢法院,感谢法官,让我这么快就拿到补偿款!”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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