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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藏硫酸到法院 残疾女感受司法温暖愧诉"秘密"
作者:
李良俊
发布时间:
2008-04-29 09: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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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赵清被盲人男友曾成用硫酸毁容。曾成服刑后,因担心不能获得赔偿,同时害怕受人歧视,赵清每次都身藏硫酸到法院参加庭审、调解,并决定若遭遇歧视或判决不公就用硫酸泼人。今年4月下旬,她拿到最后一笔补偿款。
工间休息 女雇员被硫酸“洗头” 2005年初,受雇于顺庆区某盲人按摩院、年近30岁的盲人曾成与在同一按摩院工作,比自己大9岁的赵清(丈夫病故)相识并恋爱,不久后同居。同居期间,曾成感觉身体不适,经检查患有不良疾病,遂怀疑赵清“对不起自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争执过后,曾成想到自己作为一个大龄青年,同时身患残疾,能与健全的赵清结合本身已属不易,于是主动找赵清交谈,多次委婉地劝告赵清“要珍惜缘份,不要随便和异性往来”。2005年9月初,自认为“遭到无端怀疑”的赵清在与曾成经过多次争吵后提出了分手要求,见赵清执意分手,态度坚决,曾成遂怀恨在心,决定伺机报复赵清。 9月上旬,曾成购得硫酸一瓶,几次欲找赵清“算账”,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都没有实施“原有计划”,但其报复赵清的想法一直没有放弃。9月19日下午3时许,曾成来到按摩院内,得知赵清因无客人前来按摩正在睡觉,便摸索着来到赵清床前,强行将赵清的头按住,把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淋到其头部,造成赵清面容毁损,眼、耳、鼻、口挛缩畸形,左眼失明(后经司法鉴定系重度毁容,属一级伤残),逃离现场后的曾成随即到公安机关投案。 连带赔偿 三方当事人共“埋单” 2006年3月,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成犯故意伤害罪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赵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曾成、按摩店经营人张建及代挂人陈非(每月收取代挂费50元)等连带赔偿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继续治疗费等30.24万元。同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曾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曾成赔偿赵清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25.2万余元。 判决后,赵清就附带民事部分提起申诉。经重审,法院于2007年9月作出判决:经营人张建、代挂人陈非共同赔偿赵清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25.2万余元,曾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理性调解 获赔残疾女诉“秘密” 考虑到赵清被毁容后所承受的各方面压力,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王亚妮从生活、身体等多方面给予了她无微不至的关怀。一审判决后,面对赵清20余次的来访,法院院长、承办法官均热情接待、耐心开导,消除其对法院的顾虑。同时,针对赵清急需大量资金治疗,曾成无财产可先予执行的实际,顺庆区法院向市妇联及当事三方所在区的民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赵清争取到救助金4.5万元,保证了她的先期治疗。 在“调理”赵清心理的同时,承办法官趁热打铁,通过利益权衡给赵清言明调解与判决结案的得失。让赵清清楚曾成无赔偿能力,而硬性判决张建承担25万元的赔偿责任,后期执行是不可预知的。承办法官还找到远赴西藏躲藏的张建,对其言明自己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承办人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均同意调解结案。9月28日,张建、陈非与赵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张建补偿赵清10万元,赵清放弃对三人的其余赔偿请求。 协议达成后,张建依约当场履行了5万元。今年2月29日,按照约定,张建再次支付了2万元,但由于履行存在较大困难,余款3万元一时无法履行。为此,赵清多次找到承办法官,叫其催促对方支付。4月下旬,张建履行了全部补偿义务。 当承办法官如释重负与赵清谈话,希望她走出阴影,重新面对生活时,被法官诚挚行动所打动的赵清从衣服口袋中取出一瓶硫酸,羞愧地道出了她深藏心中的“秘密”。(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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