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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未尝不可
作者: 李建生    发布时间: 2008-05-04 1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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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法治实践”版2008年4月16日刊登了《“无名氏”车祸身亡 谁有权索赔》一文。无名流浪人员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民政局代为提起赔偿诉讼一事,引来了不同的声音。自贡沿滩区法院作出支持民政局诉求与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因同样的事由起诉被法院驳回,是典型的同案不同判。其实,本案争议不在于该不该赔,而在于谁有权主张。

    类似情况的处理,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已有所涉及,如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70号令,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71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又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1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执法者机械地等待无名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若干年后站出来维权,有谁能保证本案被告在此期间不会因倒闭、破产而销声匿迹?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允许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赔偿金可以交由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或提存,那么在未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之前,为什么不可以交由当地民政部门(或政府部门)保存或提存?说千道万,法学理论应该不断创新,以顺应和谐社会的需要。试想,如果“无名氏”死亡(还有“五保户”),仅仅因为找不到其亲属或者其已无近亲属,责任人即可能因此免除责任或者逃避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说严重一点,无疑于鼓励或者纵容对流浪汉、“无名氏”这些特殊生存状态群体生命健康权的恣意践踏。自贡法院判赔,不仅维护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也彰显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司法价值取向,起到了司法终局裁判应有的行为导向示范作用。这种积极影响作用远胜于民政局是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纯诉权理论争议。毕竟,理性之人谁也不会否认本案被告依法该赔的事实,包括被告本身也不否认。既然如此,被告把该赔偿的拿出来,法律确保“一事不再理”,对被告而言,有何不妥?

    从裁判技术层面讲,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法院应首先肯定现行法律的基本规定,即死者法定继承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其次,在经过查询、公告,死者亲属暂时不详,且当地尚未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前提下,出于对诉讼时效、出租车运营公司和保险公司将来因经营失败而关闭破产等不确定因素的综合考虑,支持民政部门代行主张权;再次,民政部门代位行使权利所获得的赔偿款属于保管性质,应当予以提存,并继续扩大范围寻找“无名氏”的亲属。在此期间若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则由民政部门移交提存赔款,经过若干年后,收归国库或作为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纳入救助基金统一使用管理,这不过是一个简单的技术处理问题。由此看来,民政局为死亡无名氏流浪汉维权未必不可。

    作者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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