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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代表擅离职守 财物被盗被判赔偿
作者: 杜辉明 徐国英    发布时间: 2008-05-06 10: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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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江林赔偿原告大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物损失1.5万余元。

   2007年1月24日,原告公司与罗某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原告公司包工包料,指派被告江林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施工过程中,江林掌管装修房屋钥匙,在房内吃住。2007年7月20日下午2时,江林将房门钥匙交给他人保管。下午4时左右,在没向原告公司请假的情况下,江林离开丰城回南昌。当天晚上,房内价值1.5万余元的装修材料被盗。7月21日下午,江林返回丰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该案至今未破。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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