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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责任田内施肥不幸触电身亡 三责任方赔偿10万余
作者:黄宪伟 李玉芳 申江波   发布时间:2008-05-06 14: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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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五旬夫妇杨保林、杨秋地怎么也未想到,自己儿子在责任田内施肥,竟遭电击身亡,后经勘验,原是田内废旧通信线杆上架设的照明线漏电所致。5月6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电业公司”)赔偿原告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02720.06元的50%即51360元;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林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担责30%赔偿30816.04元;用电户杨爱兵、郭明学担责20%赔偿20544.02元。

    杨保林、杨秋地夫妇系安阳县都里乡农民,2007年9月22日,其家灌溉责任田,上午9时许,其儿子在田内施肥过程中,被架设在田内线杆上垂落至地的钢铰线电击致死。该线杆属网通公司所有,线杆上的钢铰线上带电,带电原因是由于被告杨爱兵、郭明学为建造降温池而申请架接电业公司的照明线漏电所致,该照明线缠绕在网通公司已废弃的线杆上,照明线与线杆上的钢铰线交叉在一起,在交叉点处照明线漏电,导致网通公司的钢铰线带电。另查明,该照明线是经过电业公司批准,并且由电业公司安装的;被告杨爱兵、郭明学为合伙用电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在自家责任田内劳动被电击身亡,自身并无过错;被告电业公司为自己架接的线路应当保障安全,而其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将照明线缠绕在网通公司的线杆上,电线漏电导致线杆上的钢铰线带电,此是受害人触电身亡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比其他被告较大责任;被告网通公司对于建落在该责任田中废弃的线杆没有急时清除,疏于管理,从而存在潜在的危险,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杨爱兵、郭明学对于自己所用线路没有尽到维护的义务,也存在着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遂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等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宣判后,电业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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