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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执照日期造假 宁陵工商局妨碍诉讼被罚30万
作者: 黄业生 石铸仙    发布时间: 2008-05-06 15: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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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工商管理局违反法定程序发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

    宁陵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水学义与被告赵玉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依原告水学义申请并提供担保,于2008年2月18日查封了被告赵玉修收购的花生果约2万斤,双方争议标的额为24.5万元。法院依法向赵玉修送达了查封裁定,赵玉修也在查封清单上签字确认。

    之后,赵玉修的女婿刘永敢于2008年2月20日托个体工商户范某,找到宁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阳驿工商所要求办营业执照,并交纳管理费400元。宁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刘永敢制发了注册号为411423607000868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花生购销,发照日期填写为2007年9月15日,管理费发票日期也写为2007年9月15日。刘永敢据此主张法院查封的花生果是他收购的,不是被告赵玉修的。

    宁陵县人民法院认为,宁陵县工商局不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故意填写虚假的发照日期,严重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对宁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30万元的决定。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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