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各地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房山法院首邀医务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作者: 李倩    发布时间: 2008-05-07 16:45:56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5月6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开庭审理了一件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开庭之前案件中的被告对于原告在受伤治疗期间的用药问题提出质疑,法院特邀医务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据悉,首次邀请医务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尚属全市法院系统首例。

    庭审上原告称:2月18日下午18点他在东风大街拉活,当时正在和几个同事在打扑克,被告手里提着一只烧鸡来到他们面前,拿出5元钱打车,问谁送,当时我们见他喝酒了,谁都没说话,被告一脚将牌桌踢翻,开始骂人,之后纠住另一位出租车司机师某衣领用手里提着的烧鸡向头打去。当时他看到被告在打师某,就过去劝阻,被告反过来纠住他开始打,当时他疼痛难忍,挣脱后报警,打了110,后被医院诊断为左胸壁软组织挫伤,左腕半脱位。被告酒后寻衅,伤害他身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3048.17元。

     随后在原告举证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某医院的门诊病例,此时被告提出治疗用药的异议。法庭随后安排某医院门诊科主任出庭接受被告的质询。

    被告在庭审中问到:“何主任,我的疑惑主要是镇痛药物的使用,我们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对镇痛药只要是没有达到一定的疼痛程度是不会使用的,对吗?”

    门诊科主任:“我院为本案原告使用的镇痛剂为氨芬待因。氨芬待因为口服镇痛药物,非麻醉处方药物,因患者外伤后反复强调周身疼痛,为外伤性反应,此药物用药是合理的。”

    得到满意答复后被告没有再提出其他异议。通过法庭调查法院认为,被告将原告殴打,被告应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关于赔偿其医疗费和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提赔偿其误工费一项,缺乏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最终法原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948.17元、交通费100元,共计人民币1048.17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 陈思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正义的成本——试谈证人安全保护制度 ·论我国证人资格豁免制度的构建
·探析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证人能否兼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淮安楚州:警察出庭作证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完善 ·以庭审为视角看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重构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证人特权制度的比较考察
丁玮:铁面柔情铸天平
江苏姜堰法院到九江考察档案数字化建设
孙吴县法院积极参与"法律大集" 便民诉讼获实效
“有你们的守护百姓一百个放心”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