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执行法官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情系执行解民忧
----记江西省都昌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化洪
作者: 曾平 张烈忠    发布时间: 2008-05-08 14:18:36




AD IN PAGE
    自2000年从基层法庭调到执行局以来,张化洪在执行工作岗位上已度过了8个春秋。由于他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讲究艺术,敢啃“骨头”难案,从而奏响了一曲曲为民之歌。

                     苦乐其中:力求难案执结

    面对不时出现的“骨头案”,张化洪充分发挥“千方百计”、“千辛万苦”的精神,使当事人不抱希望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2006年,在鄱阳湖经营泵船挖沙的浙江省人姜某在都昌县石油经营部购燃油欠款17万元,法院依法判决姜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欠款。到期后,姜某并未主动还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被执行人已不知去向。

    2008年1月,经打听,得知姜某在山东莱州市挖沙。案情就是命令,为使债权人能在春节前拿到执行款,张化洪二话不说,带领3位工作人员驱车冒着严寒赶赴山东省。由于正值低温雨雪天气,路面结冰,高速公路被封闭。为赶时间,张化洪带领执行人员沿途走普通公路,有时吃方便面充饥。在莱州市法院的全力配合下,终于从当地海边一挖沙船上找到了被执行人姜某。看到站在面前的张化洪等执行人员,姜某很是意外,同时也被执行人员的敬业精神打动,主动履行了欠款17万元。

                      情法并用:力求双方和解

    在依法严格执行的前提下,张化洪注重发挥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作用,找准法与情的结合点,用心、用情去努力化解当事人的纷争。

    2005年8月和2006年1月,李某先后从都昌县石油经营部和杨某处购燃油,共欠款41万元。在催讨未果后,两债权人向都昌县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李某与都昌石油经营部和杨某达成了还款协议。但李某未按调解协议确定的时间还款。2007年8月,两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虽经张化洪多方查找,但未发现李某的下落,两案的执行一时陷入困境。

    在此情况下,张化洪并未放弃努力,通过细致地调查,发现该泵船系合伙经营,两笔债务均系合伙债务,其中能确认李某的弟弟是合伙人之一。根据合伙人对外欠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张化洪依法裁定追加李某的弟弟为被执行人。在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李某的弟弟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张化洪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在司法拘留期间,张化洪继续苦口婆心地做思想工作,最终促成李某的弟弟与两申请人达成了还款和解协议。

                      清廉本色:力求自身过硬

    由于经常与人、财、物打交道,执行法官注定是刀尖上的舞者,容易受到各种利益诱惑。面对唾手可得的金钱财物,张化洪毅然选择了良心和法律。

    申请人南昌某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某制业有限公司建筑欠款纠纷一案,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都昌法院执行的标的额达375万元的大案。张化洪接手该案后,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几处房产,并予以查封。

    2007年4月,被执行单位为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派员找到张化洪,扔下5000元现金就走。在此情况下,张化洪一方面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执行局长、院长进行汇报,另一方面将5000元现金上交给监察室进行登记,由组织出面将该款退回给了被执行人。在接到这笔钱时,该单位负责人被张化洪的廉洁和正气所感动,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该案现已执行200余万元,余款正在执行当中。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正是对法律的忠诚,张化洪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走出了一串串不平凡的足迹。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李金红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捧一颗真心 赢一片真情 ·工作不息,学习不止
·他用真诚感动当事人 ·湖滨法院“无假日执行”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
·桃李不言 下自成蹊 ·真诚和汗水,撑起和谐天平
·“人参之乡”执行女法官的铁骨柔情 ·一位法官的执行工作手记
·彝家女法官:忠诚铸就正义之剑 ·让党旗在执行岗上更红艳
新疆兵团金银川法院为10名申请人集中兑现18万执行款
云阳“垃圾伤人致人死亡”赔偿案11年后执结
全椒法院为民工追讨工资 24万元执行款当场发放
嘉陵法院巧执三案化解四方矛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