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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成因及破解对策
作者:林振通   发布时间:2008-05-08 1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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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执行难”问题仍是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的“瓶颈”,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来经过真抓实执,虽然“执行难”局面有了一定好转,但却没有根本扭转,目前仍有执行积案400多件。解决执行难问题仅靠法院孤军奋战往往难以奏效,要根治“执行难”这一“顽疾”,应动员、整合全社会的力量进行“联合攻关”。

    ■表现

    “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被执行人难找。有些被执行人负债后往往为逃避执行而举家外出谋生,有些企业负债后即“脱壳经营”,抽逃资金另立公司。2、被执行人财产难寻。有些企业假借转制、改制之机剥离优质资产以规避执行,有些当事人败诉后便转移、隐匿财产。3、协助执行单位难求。一些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部门不协调、不配合,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4、可执行财产难变。有些可供执行的财产难以变现处理,使执行工作受阻。5、执行干扰难拒。由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以及利益驱动,党政领导和部门过问干扰法院执行工作时有发生,加之体制问题使法院抵抗干扰能力缺乏。

    ■成因

    造成上述“五难”原因主要不在法院自身,而是社会矛盾综合作用和各种利益抗衡的结果,其成因具体表现在:

    1、当事人的因素--被执行人恶意逃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一些当事人官司败诉后,采取躲、逃、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想方设法逃避执行;一些企业假借转制、改制之机剥离优质资产,将原企业债务悬空以规避执行等等。被执行人恶意逃债手段不断翻新变化,法院执行工作举步维艰。恶意逃避执行发展到极端,往往演变为暴力抗法事件。部分被执行人不主动自愿地服从司法裁判,公然挑战司法权威,反映了当前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的淡漠以及社会诚信机制的缺失,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建设任重而道远。

    2、社会因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当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地方、部门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随之产生。而面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阻挠,法院进行抗衡和抵御的底气不足,排除障碍的能力更弱乏。尤其是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以维护地方稳定、发展的架势出现,拿大帽子吓人,迫使法院妥协。

    3、权力因素--地方领导的不正当干预。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法治观念不强,长官意志情结深重,出于种种目的往往自愿不自愿地充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保护伞,利用职权对法院执行工作横加干预。一些基层县、乡政府机关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凭借其特殊地位软拖硬赖,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钉子户”。即使查封了财产或帐户,党政领导一个电话过来,法院不得不解除查封,法律权威形同虚设。

    4、法院自身因素--审执脱节问题。执行作为审判的后续环节,受审判的影响非常大,执行工作能否顺畅进行与审判阶段的工作息息相关。如果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致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就会给将来的执行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判决结果脱离实际情况,不具有可执行性,将导致执行工作无从下手;如果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不准确、不具体,容易产生歧义,将导致不能及时执行;如果案件裁判不公,文书说理不强,造成当事人产生较大对抗情绪,等等。

    上述因素彼此交织,互为因果,恶性循环,严重阻滞了执行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策

    1、依靠党的领导,动员、整合全社会资源和力量,对“执行难”进行“综合治理”。

    2、着眼于执行阻滞因素的社会制衡――建立执行联络网,构建多元化、社会化破解执行难机制。

    3、尽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将经过执行司法实践反复检验符合执行工作规律、行之有效的解决执行难的措施和方法,上升到法律规范层面。以法律的形式将执行工作原则、执行财物的处理、相关人员和部门的协助参与责任、对公共权力的规制、暴力抗法的惩处等内容加以规范,从而使执行工作真正有法可依。

    4、加快社会诚信体系与机制建设,努力提升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和诚信意识。

    5、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惩处力度,培育“自动履行”法律意识和秩序。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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