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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又一春酒精公司欠近80万工程款和质保金拒执
发布时间:2008-05-09 13: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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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本网执行曝光平台接当事人举报,山东宁津县又一春酒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拖欠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近80万工程款和质保金拒不支付。

    安徽电建第二公司与又一春公司于2001年9月20日、10月18日分别签订了《又一春酒厂“80米钢筋砼烟囱”》、《热电车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于2002年11月13日竣工移交。2003年4月14日,双方经决算认定,又一春公司尚欠电建第二公司工程款46.213847万元,预留质保金31.970379万元。因多次催要该款无果,电建第二公司起诉到法院。

    2004年10月22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德中民四初字第21号判决,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6.213847万元及利息、质保金31.97037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13110元的案件受理费。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电建第二公司向德州中院申请执行[(2005)德中法执字第40号]。但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分文法律义务。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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