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韩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位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31日敖汉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文件,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停产,停产期间擅自生产一律视为非法生产。敖汉旗某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却在被告人韩某的主持下暗中生产经营。2007年12月3日中午,该公司销售经理位某指使该公司车间主任王某试放一种爆竹,以检验质量,但没有详细部署试放的安全注意事项,被告人王某没有到该公司指定的安全试放区燃放,而是在厂区大门外60米处进行试放,并且忽视了当时风向风速的影响,导致试放的爆竹引燃了生产区的可燃物,引起生产区内多处爆炸,造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事后该公司对死者家属给予每人21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对受伤人员进行妥善处理。2007年12月6日、2007年12月9日被告人韩某、王某分别到敖汉旗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位某违反国家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韩某在主管部门明令停产后擅自组织生产,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韩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能够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