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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购物出门不慎摔伤 商家因重大过失赔偿近十万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8-05-14 15: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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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52岁的消费者李某某因在稻香村广安门店购物出门时在台阶上滑倒受伤,将北京稻香村广安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做出终审判决。

    原告李某某称,2007年3月6日上午8时10分许,其从稻香村广安门店购物出门时,突然滑倒重重摔在台阶下,发现地面刚刚被稻香村公司的工作人员用带水的墩布墩过,被墩过的地面上结了一层薄薄的冰,当天的气温是零下9度。其伤情被诊断为胫骨粉碎性骨折,腓骨骨折。李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6日早8时许,李某某从稻香村公司购物出门时滑倒。当即,李某某被送往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就诊,其伤情被诊断为:左胫骨远端骨折,左腓骨骨折。当日,李某某被收住院至3月14日出院,在其住院期间行左胫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出院后,李某某休假至2007年9月13日,并需专人护理3个月。

    在审理中,法院依李某某申请,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一中院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需恪守的一项基本法则,作为盈利性组织,经营者有能力亦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经营者必需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安全的消费场所。李某某在稻香村公司购物出门后,在门前台阶上滑倒受伤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了稻香村公司没有维护好自己场所以及设施的安全无患,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失。一中院终审判令,北京稻香村广安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消费者李某某医疗费、鉴定检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九万三千余元。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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