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网执行曝光平台接当事人举报,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对拖欠唐山建设(集团)公司的231万多元工程款拒不支付。 1989年6月10 日,唐山松汀厂(后更名为唐山钢铁厂)与唐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唐山建设(集团)公司]签订了120立方米炼铁高炉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在钢铁厂资金极度紧缺的情况下,建设公司垫款施工。工程于1991年底全部施工交验并被评为合格工程。该工程项目于1991年11月5日投入生产。1993年底,双方结算,钢铁厂欠建设公司2705963.52元。因钢铁厂拒不支付该笔款项,建设公司起诉到法院。
1996年6月3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一、被告唐山市钢铁厂欠原告唐山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款及利息285万元,于1996年6月11日前给付原告100万元;1996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35万元;其余150万元从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31日前分六个月每月给付原告25万元则全部付清。逾期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偿付滞纳金。二、如被告未能履行本协议,则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05963.52元自拖欠之日起至本协议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2126341.37元。案件受理费23540元,其他诉讼费11770元,两项合计3531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二分之一。
调解书生效后,唐山市钢铁厂履行2268993.4元(包括以物折款)后,尚欠581006.6元。因唐山市钢铁厂未能按协议履行义务,按调解书规定,其应当给付原告2580966.49元。
因唐山市钢铁厂拒不履行给付义务,1997年7月28日,唐山建设(集团)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997)唐执字86号]。执行过程中,唐山市钢铁厂被整体买断组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9日,唐山中院裁定[(1997)唐执字86号]变更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期间,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以被买断的唐山市钢铁厂账面仅记载欠27万元为由,在支付27万元后对剩下的2310966.49元拒不支付,至今仍未履行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