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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秋千”无情酿祸端 法官执行和解慰幼灵
作者: 李良军 盛永健    发布时间: 2008-05-29 11: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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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谢谢法院,谢谢法官,我家明慧在天之灵总算可以安息了。”日前,当明慧生父王野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手中接过42万余元的转帐支票时,不禁动情地对法官说。

    2005年11月29日下午,明慧与章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等五人放学后一起在金华市碧云小区14幢别墅旁石凳上做作业。嗣后,明慧提议进别墅花园玩。章某某、沈某某与明慧未经别墅主人邀请擅自打开铁门一同进入别墅花园。明慧坐在别墅内水池边的一把铁艺休闲椅上,椅子距离水池约1.2米,沈某某先推、荡该休闲椅“荡秋千”,后由章某某接手继续推,由于其用力过猛,明慧连人带椅掉入水池。在别墅外玩耍的王某某发现后,立即冲进别墅并跳入水池中救人,因休闲椅压住明慧,王某某施救未成。章某某、沈某某跑出该别墅花园,到东莱物业公司门卫保安室呼救,但保安室内无人值班,只有一名前来取报纸的小区业主,该业主通知了别墅主人沈增富,沈立即赶到现场跳下水池将明慧捞起,随后送金华市中心医院抢救。事发后,别墅主人沈增富支付给明慧父母补偿款2万元,章某某、沈某某父母则以借款形式各向明慧父母支付人民币1.5万元。明慧经金华市中心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24天后,病情未见好转,后又转入浙江省儿童医院、武警杭州医院住院治疗,但一直未根本好转。2006年6月16日明慧病情突然恶化,后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6月19日死亡。

    为了给死去的女儿讨回公道,明慧父母于2006年8月24日将一纸诉状将章某某、沈某某及其监护人和别墅主人、东莱物业公司告上金华市婺城区法院,请求判令众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902790.96元。

    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明慧系在章某某推、荡休闲椅时掉入水池受伤而死,沈某某在此前也曾推、荡过休闲椅,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原因力,两人的共同侵权行为与明慧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酌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两人行为实施有先后,明慧最终是在章某某的推动下摔入水池的,章某某的过错及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于沈某某,应由章某某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两人均为未成年人,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由于东莱物业公司的保安在本案发生前,未阻止明慧等人进入小区和业主别墅花园,事发时保安室又无人值班,故该公司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本案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别墅花园的铁门是关闭,虽未上锁,也能表明主人拒绝未经邀请者进入的意思,且别墅主人对明慧等人进入并不知情,同时涉案的休闲椅是供人坐靠休息的,是静态的非危险物,故别墅主人对本案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其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2万元并无不可。本案中两原告作为死者父母,存在监护不力,且最初系明慧提议进入别墅玩耍,故对损害发生其本人已有过错,赔偿权利人应当自负一定民事责任。法院同时认为,由于明慧的不幸身亡确实给其父母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对其提出的合理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最终判令由章某某的监护人赔偿204298.13元;由沈某某的监护人赔偿145927.23元,并互负连带责任。由东莱物业公司赔偿87556.34元;由别墅主人补偿2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下达后,章某某、沈某某的监护人和东莱物业公司仍然觉得很无辜,一直不愿意支付赔偿款。明慧父母出于无奈,于2007年12月7日向婺城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该院执行局审查后于当日即予以立案,并根据申请人要求将该案移交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的盛永健法官执行。

    盛法官一接手该案后即在第一时间向有关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了解到被执行人对履行判决存在不情愿和对法律不理解情形后,没有简单实施拍卖等强制措施,而是耐心的开展思想工作,从人情角度、法律角度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作换位思考,同时为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并严肃指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敦促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履行生效判决。盛法官在对物业公司实施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已作了更名,在调集到有关依据的基础上,立即依法裁定变更新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并多次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要求履行生效判决,但该公司一直以无款支付为由未履行。临近年底,盛法官了解到该物业公司将会有一笔2008年度的物管费进帐,即通知该物业公司开户银行对有关款项进行冻结,同时再次找到公司负责人敦促该公司自动履行,该公司负责人最后表示同意履行,但希望能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经执行法官多方努力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终于再次理性坐在一起,就执行事宜进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将有关款项如期足额打入法院帐户。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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