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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
作者: 陈新华    发布时间: 2008-05-30 14: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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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它起源于英美法系,为处理离婚后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

    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因探望问题发生纠纷的,多是夫妻在离婚时就已矛盾重重,离婚后也无法心平气和地协商子女的探望问题,如果直接抚养的一方坚决不让探望,法院如何采取强制执行?判决容易执行难的问题在此类案件中将尤为突出。

    由于探望权案件具有执行标的模糊性、执行内容的长期性、强制执行的间接性以及执行结果的事后性等特点,因此对该类案件的强制执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以下做法:

    首先,细致的思想工作要到位。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执行始终,通过做细致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对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自己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能得以顺利执结。其次,必要的强制措施要到位。在执行中有时思想说服教育工作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会受到妨碍民事诉讼的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对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予以司法拘留或刑事拘留,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应慎用。最后,适时的判断分析必须到位。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子女拒绝探望,应区别情况对待:探望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探望)。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能否作出拒绝父或母探望的真实意思表示,到底是子女自己不愿意接受探望还是受直接抚养一方的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如果子女年龄较大,有判断能力,不愿接受探望,就不能强制执行,这时就应做探望权人的工作,让其知道自己权利的行使出现了客观的不能;如果系后者,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接受探望。

    探望权是人类现代文明的体现,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亲情的感受及人格的平衡发展均有利,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一方配偶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实际上是限制子女享有亲权。解决探望权案件的强制执行问题,一方面要完善立法,不断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和积累执行经验,探索一些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是扩大协助执行单位的范围。当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时,可以考虑在探望权执行受阻的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此外,法院可以建议妇联及青少年权益保护等有关职能部门作为法院执行此类案件的协助单位,由幼儿园、学校和妇联及青少年权益保护等部门协助执行,不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

    二是设立侵害探望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人身权利,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设置探望障碍,使得探望权人见不到子女,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探望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既可以补偿探望权人因不能行使探望权所受到的伤害,也可以约束抚养人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三是规定探望权受阻可以作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行使监护权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会使子女不能同时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这理应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

    四是对现行《民诉法》进行修改。笔者建议将探望权纠纷等案件列为非讼事件,适用特别程序,允许调解结案,实行一审终审制。这样既可以及时化解纠纷,又有利于保护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和子女的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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